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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预测学《东坡易传》(二)

来源: | 作者:heyixw | 发布时间: 2020-01-21 | 556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 凡在下者,未免离于人也。惟上九离人,而不离于人。故其位为王,其德可以正人,各安其所离矣。而有乱群者焉,则王之所征也。“嘉”者,六五也。非其类者,九四也。六爻皆无应,故近而附之者得称“嘉”也。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,以上九与之也。
周易预测学《东坡易传》(二)

  豫卦(第十六)


  震上


  坤下


  “豫”:利建侯行师。


  “豫”之言暇也。暇以乐之,谓“豫”。建侯所以“豫”,“豫”所以行师也,故曰“利建侯行师”。有民而不以分人,虽欲“豫”可得乎?子重问晋国之勇,栾鍼曰:“好以暇。”是故惟暇者为能师。


  《彖》曰:“豫”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“豫”。“豫”,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。


  言天地亦以顺动也。


  而况建侯行师乎?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。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


  上以顺动,则凡入于刑罚者,皆民之过也。


  “豫”之时义大矣哉!


  卦,未有非时者也。时未有,无义;亦未有无用者也。苟当其时,有义、有用,焉往而不为大?故曰“时、义”,又曰“时、用”,又直曰“时者”,皆适遇其及之而已。从而为之说,则过矣;如必求其说,则凡不言此者,皆当求所以不言之故,无乃不胜异说而厌弃之欤?盍取而观之,因其言天地以及圣人王公,则多有是言,因其所言者大,而后及此者则其言之势也。是说也①,且非独此见天地之情者四,“利见大人”者五,其余同者不可胜数也,又可尽以为异于他卦而曲为之说欤?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是说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非说也”,误。


  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“豫”;先王以作乐崇德,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

  初六:鸣豫,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鸣豫”;志穷凶也。


  所以为“豫”者,四也;而初和之,故曰“鸣”。已无以致乐,而恃其配以为乐,志不远矣,因人之乐者,人乐亦乐,人忧亦忧,志在因人而已,所因者穷,不得不凶。


  六二: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不终日,贞吉”,以中正也。


  以阴居阴,而处二阴之间,晦之极,静之至也。以晦观明,以静观动,则凡吉凶祸福之至,如长短黑白陈乎吾前,是以动静如此之果也。“介于石”,果于静也;“不终日”,果于动也;是故孔子以为“知几”也。


  六三:盱豫,悔;迟有悔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盱豫”有“悔”,位不当也。


  以阳居阳,犹力人之驭健马也,有以制之。夫三非六之所能驭也,乘非其任而听其所之,若是者,神乱于中而目盱于外矣。据静以观物者,见物之正,六二是也;乘动以逐物者,见物之似,六三是也。物之似福者,诱之;似祸者,劫之。我且睢盱而赴之,既而非也,则后虽有诚然者,莫敢赴之矣。故始失之疾,而其终未尝不以迟为悔也。


  九四:由豫,大有得;勿疑,朋盍簪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由豫,大有得”,志大行也。


  “盍”,何不也;“簪”,固结也。五阴莫不由四而“豫”,故“大有得”。“豫”有三“豫”、二“贞”。三“豫”易怀,而二“贞”难致。难致者疑之,则附者皆以利合而已。夫以利合,亦以利散,是故来者、去者、观望而不至者,举勿疑之,则吾朋何有不固者乎?


  六五:贞疾,恒不死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六五贞疾”,乘刚也;“恒不死”,中未亡也。


  二与五,皆“贞”者也。“贞”者不志于利,故皆不得以“豫”名之,其“贞”同,其所以为“贞”者异,故二以得吉,五以得疾也。二之“贞”,非固欲不从四也,可则进,否则退,其“吉”也,不亦宜乎?五之于四也,其质则阴,其居则阳也。质阴则力莫能较,居阳则有不服之心焉。夫力莫能较而有不服之①,则其贞足以为疾而已。三“豫”者皆内丧其守,而外求“豫”者也,故小者“悔吝”,大者“凶”。六五之“贞”,虽以为疾,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,则恒至于不死。君子是以知“贞”之可恃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夫力莫能较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大力莫能较”,误。


  上六:冥豫,成;有渝,无咎


  《象》曰:“冥豫”在上,何可长也?


  冥者,君子之所宜息也。“豫”至上六,宜息矣,故曰“冥豫,成,有渝”者,盈辄变也。盈辄变,所以为无穷之豫也。


  随卦(第十七)


  兑上


  震下


  “随”:元亨,利贞,无咎。


  《彖》曰:“随”,刚来而下柔,动而说,“随”。大亨,贞无咎,而天下随时。“随”之时义大矣哉!


  大、时不齐,故随之世,容有不随者也。责天下以人人随己而咎其贞者,此天下所以不说也,是故“大亨”而“利贞”者。贞者无咎,而天下随时。时者,上之所制也,不从己而从时,其为“随”也大矣。


  《象》曰:泽中有雷,“随”;君子以向晦入宴息。


  雷在泽中,伏而不用,故君子晦则入息。


  初九:官有渝,贞吉;出门交,有功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官有渝”,从正吉也;“出门交有功”,不失也。


  物有正主之谓“官”。九五者,六二之正主也。二以远五而苟随于初,五以其随初而疑之,则“官”有变矣。官有变,初可以有获也,而非其正,故官虽有变,而以从正不取为吉也。初之取二也,得二而失五;初之不取二也,失二而得五。何也?可取而不取,归之于正主。初信有功于五矣,五必德之,失门内之配,而得门外之交,是故舍其近配而出门以求交于其所有功之人,其得也必多。故君子以为未尝失也。


  六二:系小子,失丈夫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系小子”,弗兼与也。


  “小子”,初也;“丈夫”,五也。兼与,必两失。


  六三:系丈夫,失小子;随有求得,利居贞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系丈夫”,志舍下也。


  四为“丈夫”,初为“小子”。三无适应,有求则得之矣。然而从四,正也;四近而在上①,从上则顺,与近则固。故“系丈夫”,而利居贞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四近而在上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四近三在上”,亦通。


  九四:随有获,贞凶。有孚在道,以明何咎?


  《象》曰:“随有获”,其义凶也;“有孚在道”,明功也。


  六三,固四之所当有也。不可以言“获”,“获”者,取非其有之辞也。二之往配于五也,历四而后至。四之势可以不义取之,取之则于五为凶,不取则于五为有功。二之从五也甚难,初处其邻,而四当其道,处其邻不忘贞,当其道不忘信,使二得从其配者,初与四之功也,故皆言“功”。居可疑之地而有功,足以自明,其谁咎之?


  九五:孚于嘉,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孚于嘉,吉”;位正中也。


  “嘉”谓二也。《传》曰:“嘉偶曰配”。而昏礼为嘉,故《易》凡言“嘉”者,其配也。随之时,阴急于随阳者也,故阴以不苟随为“贞”,而阳以不疑其叛己为“吉”。六二以远五而贰于初,九五不疑而信之,则初不敢有,二不敢叛,故“吉”。


  上六:拘系之,乃从,维之;王用亨于西山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拘系之”,上穷也。


  居上无应而不下随,故“拘系之”,而后从。从而又“维之”,明强之而后从也。强之而后从,则其从也不固,故教之曰:当如王之通于西山。“王”,文王也;“西山”,西戎也。文王之通西戎也,待其自服而后从之,不强以从也。


  蛊卦(第十八)


  艮上


  巽下


  “蛊”:元亨,利涉大川。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。


  《彖》曰:“蛊”,刚上而柔下,“巽”而止,“蛊”。“蛊,元亨”,而天下治也。“利涉大川”,往有事也。“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”,终则有始,天行也。


 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人久宴溺而疾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《易》曰“蛊”者,“事”也;夫“蛊”非事也,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,则后将不胜事矣,此“蛊”之所以为“事”也。而昧者乃以“事”为“蛊”,则失之矣。器欲常用,体欲常劳,天下欲常事事,故曰“‘巽’而止,蛊”。夫下“巽”则莫逆,上止则无为,下莫逆而上无为,则上下大通,而天下治也。治生安,安生乐,乐生偷,而衰乱之萌起矣。“蛊”之灾,非一日之故也,必世而后见,故爻皆以父子言之,明父养其疾,至子而发也。人之情,无大患难则日入于偷,天下既已治矣,而犹以“涉川”为“事”,则畏其偷也。“蛊”之与“巽”,一也;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,其为“偷”一也。而“巽”之所以不为“蛊”者,有九五以干之。而“蛊”无是也,故“蛊”之《象》曰: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,终则有始”。而“巽”之九五曰:“无初有终,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”。阳生于子,尽于已;阴生于午,尽于亥。阳为君子,君子为治;阴为小人,小人为乱。夫一日十二干相值,支五干六而后复,世未有不知者也。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,则世所谓“六甲”也;“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”,则世所谓“六庚”也。甲、庚之先、后,阴阳相反,故《易》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。“先甲三日”,子、戌、申也;申尽于巳,而阳盈矣。盈将生阴,治将生乱,故受之以后甲。“后甲三日”,午、辰、寅也,寅尽于亥,然后阴极而阳生。“蛊”无九五以干之,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,势穷而后变,故曰“终则有始,天行也”。夫“巽”则不然,初虽失之,后必有以起之,譬之于庚。“先庚三日”,午、辰、寅也;“后庚三日”,子、戌、申也。庚之所后,甲之所先也。故“先庚三日”尽于亥,“后庚三日”尽于巳,先阴而后阳,先乱而后治,故曰“无初有终”。又特曰“吉”。不言之于“巽”《彖》①,而言之于九五者,明此九五之功,非“巽”之功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“巽”《彖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其《彖》”,亦通。

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风,“蛊”;君子以振民育德。


  鼓之、舞之,之谓“振”。“振民”,使不惰,“育德”,使不竭。


  初六:干父之蛊,有子,考无咎;厉,终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之蛊”,意承考也。


  蛊之为灾,非一日之故也。及其微而干之初,其任也见。蛊之渐,子有改父之道,其始虽危,终必吉。故曰“有子,考无咎”。言无是子,则考有咎矣。孝爱之深者,其迹有若不顺,其迹不顺,其意顺也。


  九二:干母之蛊,不可贞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干母之蛊”,得中道也。


  阴之为性,安无事而恶有为,是以为“蛊”之深而干之尤难者,寄之母也。正之则伤爱,不正则伤义,以是为至难也,非九二其孰能任之?故责之二也。二以阳居阴,有刚之实,而无用刚之迹,可以免矣。


  九三:干父之蛊,小有悔,无大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之蛊”,终无咎也。


  九三之德,与二无以异也。特不知所以用之,二用之以阴,而三用之以阳,故“小有悔”而“无大咎”。


  六四: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裕父之蛊”,往未得也。


  六四之所居,与二无以异也,而无其德,斯益其疾而巳。“裕”,益也。


  六五:干父之蛊,用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用誉”,承以德也。


  父有蛊而子干之,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,岂其所乐哉?故初以获“厉”,三以获“悔”,六五以柔居中,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阳之决,故反以是获“誉”。誉归于己,则疾归于父矣①,父之德惟不可承也,使其可承,则非“蛊”矣。“蛊”而承德,是以无“巽”九五“后庚”之“吉”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疾归于父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蛊归于父”,亦通。


  上九: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不事王侯”,志可则也。


  君子见“蛊”之渐,则“涉川”以救之。及其成,则“不事王侯”以远之。“蛊”之成也,良医不治,君子不事事。


  临卦(第十九)


  坤上


  兑下


  “临”:元亨,利贞。至于八月,有凶。


  《彖》曰:“临”,刚浸而长,说而顺,刚中而应,大亨,以正天道也。至于“八月有凶”,消不久也。


  “复”而阳生。凡八月而二阴至,则“临”之二阳尽矣,方长而虑消者,戒其速也。

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地,“临”。君子以教思无穷,容保民无疆。


  泽所以容水,而地又容泽,则无不容也。故君子为无穷之教,保无疆之民”。《记》曰:“君子过言,则民作辞;过动,则民作则。”故言必虑其所终,而行必稽其所弊。


  初九:咸临,贞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咸临贞吉”,志行正也。


  有应者为“咸临”。“咸”,感也;感以“临”,则其为“临”也易。故“咸临”,所以行正也。


  九二:咸临,吉,无不利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咸临,吉无不利”,未顺命也。


  二阳在下,方长而未盛也。四阴在上,虽危而尚强也。九二以方长之阳而临众阴,阴负其强而未顺命,从而攻之,阴则危矣,而阳不能无损。故九二以“咸临”之而后“吉”。阳得其欲而阴免于害,故“无不利”。


  六三:甘临,无攸利;既忧之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甘临”,位不当也。“既忧之”,咎不长也。


  乐而受之谓之“甘”。阳进而阴莫逆,“甘临”也。“甘临”者居于不争之地,而后可以居于阳①。阳犹疑之,拒之固伤;不拒犹疑之,进退无所利者,居之过也。故六三之咎,位不当而已,咎在其位,不在其人,则忧惧可以免矣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而后可以居于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而后可‘今’居于阳”,误。


  六四:至临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至临无咎”,位当也。


  以阴居阴而应于初,阳至而遂顺之,故曰“至临”。


  六五:知临,大君之宜,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大君之宜”,行中之谓也。


  见于未然之谓“知”。“临”之世,阳未足以害阴,而其势方锐;阴尚可以抗阳,而其势方却。苟以其未足以害我而不内,以吾尚足以抗之而不受,则阳将忿而攻阴。六五以柔居尊而应于二,方其未足而收之,故可使为吾用。方吾有余而柔之,故可使怀吾德,此所以为“知”也。天子以是服天下之强者则可,小人以是畜君子则不可。故曰“大君之宜,吉”,惟“大君”为宜用是也。大君以是行其中,小人以是行其邪。


  上六:敦临,吉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敦临”之“吉”,志在内也。


  “敦”,益也;“内”,下也。六五既已应九二矣,上六又从而附益之,谓之“敦临”、“复”之。六四既已应初九矣,六五又从而附益之,谓之“敦”、“复”,其义一也。


  观卦(第二十)


  巽上


  坤下


  “观”: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。


  《彖》曰:大观在上,顺而巽,中正以观天下。“观,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”,下观而化也。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神道设教,而天下服矣。


  无器而民趋,不言而物喻者,“观”之道也。圣人以神道设教,则赏爵刑罚有设而不用者矣。寄之宗庙,则“盥而不荐”者也。盥者以诚,荐者以味。


  《象》曰:风行地上,“观”;先王以省方,观民设教。


  初六:童观,小人无咎,君子吝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童观”,小人道也。


  大观在上,故四阴皆以尚宾为事。初六,童而未仕者也,急于用,以自衒贾,惟器小而夙成者为无咎,君子则吝矣。


  六二:窥观,利女贞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窥观”“女贞”,亦可丑也。


  六二远且弱,宜处而未宜实者也。譬之于女,利贞而不利行者也。苟以此为观,则是女不待礼而窥以相求,贞者之所丑也。


  六三:观我生,进退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生进退”,未失道也。


  六三,上下之际也。故当自观其生,以卜进退。夫欲知其君,则观其民;故我之生,则君之所为也。知君之所为,则进退决矣。进退在我,故未失道也。


  六四: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观国之光”,尚宾也。


  进退之决在六三,故自三以下,利退而不利进;自三以上,利进而不利退。进至于四,决不可退矣,故“利用宾于王”。


  九五:观我生,君子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生”,观民也。


  上九:观其生,君子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观其生”,志未平也。


  此二观,所自言之者不同,其实一也。观我生,读如“观兵”之“观”;“观其生”,读如“观鱼”之“观”。九五以其至显观之于民,以我示民,故曰“观我生”。上九处于至高而下观之,自民观我,故曰“观其生”。今夫乘车于道,负者皆有不平之心,圣人以其一身擅天下之乐,厚自奉以观示天下而天下不怨,夫必有以大服之矣。吾以吾可乐之生而观之人,人亦观吾生可乐,则天下之争心将自是而起,故曰“君子无咎”。君子而后无咎,难乎其无咎也!


  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三


  噬嗑卦(第二十一)


  离上


  震下


  “噬嗑”:亨,利用狱。


  道之衰也,而物至于相“噬”以求合教化,则已晚矣,故“利用狱”。


  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。


  所以为“噬嗑”者,四也;否则为“颐”矣。


  “噬嗑”而“亨”,刚柔分,动而明。


  “噬嗑”之时,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。阳欲噬阴,以合乎阳;阴欲噬阳,以合乎阴。故曰“刚柔分,动而明”也。


  雷电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“利用狱”也。


  谓五也。


  《象》曰:雷电,“噬嗑”;先王以明罚勅法。


  初九:屦校,灭趾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。


  居“噬嗑”之时,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。自二与五,反复相噬,犹能戒以相存也。惟初与上,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,贪得而不戒,故始于小过,终于大咎。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;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。


  六二:噬肤,灭鼻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噬肤,灭鼻”,乘刚也。


  以阴居阴,至柔而不拒者也①。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,至于“灭鼻”而不知止也。夫灭鼻而不知止者,非初之利也。非初之利,则二无咎矣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不拒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不刚”,误。


 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
  “腊肉”、“干胏”、“干肉”,皆难噬者也。凡《易》以阴居阳,则不纯乎柔,中有刚矣。故六三、六五,皆有难噬之象。夫势之必不能拒也,则君子以不拒为大,六二是也;六三之于九四,力不能敌,而怀毒以待之,则已陋矣,故曰“小吝”。出于见噬,而不能堪也,故非其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当也。


  若以阴居阴,则无复有毒矣。


  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。


  取其坚而可畏。


  利艰贞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利艰贞吉”,未光也。


  六五:噬干肉,得黄金。


  取其居中而贵。


  贞厉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


  九四居二阴之间,六五居二阳之间,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。夫不能以德相怀,而以相噬为志者,惟常有敌以致其噬,则可以少安;苟敌亡矣,噬将无所施,不几于自噬乎?由此观之,无德而相噬者,以有敌为福矣。九四“噬干胏,得金矢”,六五“噬干肉,得黄金”,九四之难噬,是六三、六五之得也;六五之难噬,是九四、上九之得也。“得”之为言,犹曰“赖此以存”云尔。“利艰贞吉”、“贞厉”、“无咎”,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,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,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?故曰“未光也”。“得当”者,当于二阳之间也。


  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何校灭耳”,聪不明也。


  “灭趾”者,止其行而已;不行犹可以无咎,“灭耳”则废其聪矣。无及也,故“凶”。


  贲卦(第二十二)


  艮上


  离下


  “贲”:亨,小利有攸往。


  《彖》曰:“贲,亨”,柔来而文刚,故亨;分刚上而文柔,故“小利有攸往”。天文也,文明以止,人文也。


  刚不得柔以济之,则不能“亨”;柔不附刚,则不能有所往,故柔之“文刚”,刚者所以“亨”也;刚之“文柔”,柔者所以利往也。“乾”之为“离”,“坤”之为“艮”,阴阳之势、数也。“文明以止”,“离”、“艮”之德也。势、数推之天,其德以为人。《易》有刚、柔、往、来,上下相易之说,而其最著者,“贲”之《彖》也。故学者沿是争推其所从变,曰“泰”变为“贲”,此大惑也。一卦之变为六十三,岂独为“贲”也哉!学者徒知“泰”之为“贲”,又乌知“贲”之不为“泰”乎?凡《易》之所谓刚柔相易者,皆本诸“乾”、“坤”也。“乾”施一阳于“坤”,以化其一阴而生“三子”,皆一阳而二阴;凡“三子”之卦有言“刚来”者,明此本“坤”也,而“乾”来化之。“坤”施一阴于“乾”,以化其一阳而生“三女”,皆一阴而二阳;凡“三女”之卦,有言“柔来”者,明此本“乾”也,而“坤”来化之。故凡言此者,皆“三子”、“三女”相值之卦也,非是卦也,则无是言也。凡六:“蛊”之《彖》曰:“刚上而柔下。”“贲”之《彖》曰:“柔来而文刚,分刚上而文柔。”“咸”之《彖》曰:“柔上而刚下。”“恒”之《彖》曰:“刚上而柔下。”“损”之《彖》曰:“损下益上。”“益”之《彖》曰:“损上益下。”此六者适,适遇而取之也。凡“三子”、“三女”相值之卦十有八,而此独取其六,何也?曰:圣人之所取以为卦,亦多术矣,或取其象,或取其爻,或取其变,或取其刚柔之相易。取其象,“天水违行,讼”之类是也;取其爻,“六三:履虎尾”之类是也。取其变,“颐中有物,曰噬嗑”之类是也,取其刚柔之相易,“贲”之类是也。夫刚柔之相易,其所取以为卦之一端也,遇其取者则言,不取者则不言也,又何以尽怪之欤?


  观乎天文,以察时变;观乎人文,以化成天下。

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火,“贲”;君子以明庶政,无敢折狱。


  “明庶政”,明也;“无敢折狱”,止也。


  初九:贲其趾,舍车而徒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舍车而徒”,义弗乘也。


  “文刚”者,六二也。初九、九三,见文者也。自六二言之,则初九其趾、九三其须也。初九之应在四,六二之文,初九之所不受也。车者,所以养趾,为行文也。初九为趾,则六二之所以文初九者为车矣。初九自洁以答六四之好,故义不乘其车,而徒行也。


  六二:贲其须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贲其须”,与上兴也。


  六二施阴于二阳之间,初九有应而不受,九三无应而内之。无应而内之者,正也;是以仰贲其须,须者,附上而与之兴也。


  九三:贲如,濡如,永贞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永贞”之“吉”,终莫之陵也。


  初九之正配,四也,而九三近之;九三之正配,二也,而初九近之。见近而不贞,则失其正,故九三不贞于二,而贰于四,则其配亦见陵于初九矣。初九亦然,何则?无以相贲也。自九三言之,贲我者二也,濡我者四也;我可以两获焉,然而以永贞于二为吉也。


  六四:贲如,皤如,白马,翰如。匪寇,婚媾。


  《象》曰:六四当位,疑也。“匪寇,婚媾”,终无尤也。


  六四当可疑之位者,以近三也。六二以其贲贲初九,而初九全其洁,皤然也。初九之所以全其洁者,凡以为四也,四可不以洁答之乎?是以洁其车马,翼然而往从之;以三为“寇”,而莫之“媾”也。此四者,危疑之间,交争之际也,然卒免于侵陵之祸者,以四之无不贞也。


  六五:贲于丘园,束帛戋戋;吝,终吉。

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有喜也。


  “丘园”者①,僻陋无人之地也。五无应于下,而上九之所贲也,故曰“贲于丘园”。而上九亦无应者也,夫两穷而无归,则薄礼可以相縻而长久也。是以虽吝而有终,可不谓吉乎?彼苟有以相喜,则吝而吉可也。“戋戋”,小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丘园:《苏氏易传》皆作“邱园”,误。


  上九:白贲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白贲无咎”,上得志也。


  夫柔之文刚也,往附于刚,以贲从人者也。刚之文柔也,柔来附之,以人从贲者也。以贲从人,则贲存乎人;以人从贲,则贲存乎己,此上九之所以“得志”也。阳行其志,而阴听命,惟其所贲。故曰“白贲”。受贲,莫若白。


  剥卦(第二十三)


  艮上


  坤下


  “剥”:不利有攸往。


  《彖》曰:“剥”,剥也,柔变刚也。“不利有攸往”,小人长也。顺而止之,观象也。


  见可而后动。


  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

  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“剥”;上以厚下安宅。


  身安而民与之,则“剥”者自衰,不与之校也。


  初六:剥床以足,蔑;贞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剥床以足”,以灭下也。


  六二:剥床以辨,蔑;贞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剥床以辨”,未有与也。


  阳在上,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。载己者①,床也,故下为床②。阴之长,犹水之溢也,故曰“蔑”。“辨”,足之上也,床与足之间,故曰“辨”。君子之于小人,不疾其有邱山之恶,而幸其有毫发之善,“剥床以足”,且及其“辨”矣,犹未直以为凶也,曰“蔑,贞”而后“凶”。小人之于正也,绝蔑无余,而后“凶”可必也;若犹有余,则君子自其“余”而怀之矣,故曰“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”。小人之为恶也,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。方其未有与也,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为己,载己:原文与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已”,均属刻印之误。


  ②下为床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下为剥床”,误。


  六三:剥之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剥之无咎”,失上下也。


  王弼曰:“群阴剥阳,己独协焉①,虽处于剥,可以无咎。”“上下各有二阴,应阳则失上下也。”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己独协焉:原文与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已独协焉”,均属刻印之误。《周易正义》所载王弼原注为“我独协焉”,从而改之。


  六四:剥床以肤,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剥床以肤”,切近灾也。


  “剥床以肤”,始及己矣①,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,故直曰“凶”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始及己矣:原文与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已”,均属刻印之误。


  六五:贯鱼,以宫人宠,无不利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以宫人宠”,终无尤也。


  “观”之世几于“剥”矣,而言不及小人者,其主阳也;六五,“剥”之主,凡“剥”者,皆其类也。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,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。四以下,“贯鱼”之象也。自上及下,施宠均也。夫宠均,则势分;势分,则害浅矣。以宫人之宠宠之,不及以政也。不及以政,岂惟自安,亦以安之,故“无不利”。圣人之教人也,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,庶几从之。如责之以必无,则彼有不从而已矣。


  上九:硕果不食,君子得舆,小人剥庐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得舆”,民所载也;“小人剥庐”,终不可用也。


  “果”,未有不见食者也;“硕”而不见食,必不可食者也。智者去之,愚者眷焉。上九之失民久矣,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,然且独存于上者,彼特存我以为名尔,与之合则存,不与之合则亡,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,而亟去之。彼得志于上,必食其下,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,可以得民。载于下谓之“舆”,庇于上谓之“庐”。“庐”者,既剥之余也,岂可复用哉!


  复卦(第二十四)


  坤上


  震下


  “复”,亨。出入无疾,朋来无咎。反复其道,七日来复,利有攸往。


  《彖》曰:“复,亨”。刚反动而以顺行,是以“出入无疾”。


  自“坤”为“复”,谓之“入”;自“复”为“乾”,谓之“出”。“疾”,病也。


  “朋来无咎,反复其道,七日来复”。天行也。


  “坤”与初九为“七”。


  “利有攸往”,刚长也;“复”,其见天地之心乎?


  见其意之所向谓之“心”,见其诚然谓之“情”。凡物之将亡而“复”者,非天地之所予者不能也。故阳之消也,五存而不足;及其长也,甫一而有余。此岂人力也哉?《传》曰:“天之所坏,不可支也;”其所支,亦不可坏也。违天不祥,必有大咎。


  《象》曰:雷在地中,“复”;先王以至日闭关,商旅不行,后不省方。


  “复”者,变易之际也。圣人居变易之际,静以待其定,不可以有为也,故“以至日闭关”明之,下至于“商旅不行”,上至于“后不省方”。


  初九:不远复,无祗悔。元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不远”之“复”,以修身也。


  去其所居而复归,亡其所有而复得,谓之“复”。必尝去也而后有归,必尝亡也而后有得,无去则无归,无亡则无得,是故圣人无复。初九未尝见其有过也,然而始有复矣。孔子曰:“颜氏之子,其殆庶几乎?有不善,未尝不知;知之未尝复行也。”


  六二:休复,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休复”之“吉”,以下仁也。


  “休”,初九也。以阴居阴,不争之至也,退而“休”之,使复者得信,谓之“休复”。


  六三:频复,厉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频复”之“厉”,义“无咎”也。


  以阴居阳,力不得抗;而中不愿,故频于初九之复也。外顺而内不平者,危则“无咎”。“频”,蹙也。


  六四:中行,独复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中行独复”,以从道也。


  “独”,与初应。


  六五:敦复,无悔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敦复无悔”,中以自考也。


  忧患未至而虑之,则“无悔”。六五,阴之方盛也;而内自度其终不足以抗初九,故因六四之独复而附益之,以自託焉。


  上六:迷复,凶,有灾眚。用行师,终有大败;以其国,君凶;至于十年不克征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迷复”之“凶”,反君道也。


  乘极盛之末而用之不已,不知初九之已复也,谓之“迷复”。“灾眚”者,在天之罚也①。初九之复,天也;众莫不予,而己独迷焉。用之于敌,则灾其国;用之于国,则灾其身。极盛必衰,骤胜故败。在其终也,国败君凶。至于十年而不复者,明其用民之过,而师竞之甚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在天之罚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示天之罚”,亦通。


  无妄卦(第二十五)


  乾上


  震下


  “无妄”,元亨,利贞。其匪正有眚,不利有攸往。


  《彖》曰:“无妄”,刚自外来而为主於内。


  谓初九。


  动而健,刚中而应。


  谓九五。


  大亨以正,天之命也。


  “无妄”者,天下相从于“正”也。“正”者,我也;天下从之者,天也。圣人能必正,不能使天下必从,故以“无妄”为天命也。


  “其匪正有眚,不利有攸往”,“无妄”之往,何之矣?天命不祐,行矣哉!


  无故而为恶者,天之所甚疾也。世之妄也①,则其不正者容有不得已焉。“无妄”之世,正则安,不正则危。弃安即危非人情,故不正者,必有天灾。


  【校注】①


  ①世之妄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世之衰也”,亦通。


  《象》曰:天下雷行,物与无妄。


  妄者,物所不与也。


  先王以茂对时,育万物。


  “茂”,勉也;“对”,济也。《传》曰:“宽以济猛,猛以济宽。”天下既已无妄矣,则先王勉济斯时,容养万物而已。


  初九:无妄,往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无妄”之“往”,得志也。


  所以为“无妄”者,“震”也;所以为“震”者,初九也。“无妄”之权在初九,故“往”,“得志”也。


  六二:不耕获,不菑畬,则利有攸往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不耕获”,未富也。


  六三:无妄之灾:或系之牛;行人之得,邑人之灾。


  《象》曰:行人得牛,邑人灾也。


  九四:可贞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可贞无咎”,固有之也。


  九五:无妄之疾,勿药有喜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无妄”之“药”,不可试也。


  善为天下者不求其必然,求其必然乃至于尽丧。无妄者驱人而内之正也,君子之于“正”,亦全其大而已矣。全其大,有道不必乎其小,而其大斯全矣。古之为过正之行者,皆内不足而外慕者也。夫内足者,恃内而略外,不足者反之。阴之居阴,安其分者也,六二是也。而其居阳也,不安其分而外慕者也,六三是也。阳之居阳,致其用者也,九五是也。而其居阴也,内足而藏其用者也,九四是也。六二安其分,是故不敢为过正之行,曰“不耕获、不菑畬,则利有攸往”,夫必其所耕而后获,必其所菑而后畬,则是拣发而栉,数米而炊,择地而蹈之充其操者,蚓而后可将有所往,动则踬矣。故曰于义可获,不必其所耕也;于道可畬,不必其所菑也。不害其为正而可以通天下之情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所恶于不耕而获者,恶富之为害也。如取之不失其正,虽欲富可得乎?故曰“不耕获,未富也”。六三不安其分,而外慕其名,自知其不足,而求详于无妄,故曰“无妄之灾,或系之牛,行人之得,邑人之灾”。或者系其牛于此,而为行道者之得之也,行者固不可知矣,而欲责得于邑人,宜其有无辜而遇祸者,此无妄之所以为灾也。失其牛于此,而欲必求之于此,此其意未始不以为无妄也,然卒至于大妄①,则求详之过也。九五以五用九,极其用矣,用极则忧废,故戒之曰:“无妄之疾,勿药有喜。”“无妄”之世而有疾焉,是大正之世而未免乎小不正也,天下之有小不正,是养其大正也,乌可药哉!以“无妄”为药,是以至正而毒天下,天下其谁安之?故曰:“无妄之药,不可试也。”九四内足而藏其用,诎其至刚而用之以柔,故曰:“可贞,无咎。”可以其贞正物而无咎者,惟四也。其《象》曰:“固有之。”“固有之”者,生而性之,非外掠而取之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卒至于大妄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反至于大妄”,亦通。


  上九:无妄,行有眚,无攸利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无妄”之“行”,穷之灾也。


  “无妄”之世有大妄者,六三也;而上九应之,六三外慕于正而窃取其名,三以苟免可也。至于上九,穷且败矣。


  大畜卦(第二十六)


  艮上


  乾下


  “大畜”:利贞,不家食,吉;利涉大川。


  《彖》曰:“大畜”,刚健笃实,辉光,日新其德。


  刚健者,“乾”也;笃实者,“艮”也;辉光者,二物之相磨而神明见也。“乾”不得“艮”,则素健而已矣①;“艮”不得“乾”,则徒止而已矣。以止厉健,以健作止,而德之变不可胜穷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素健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徒健”,亦通。


  刚上而尚贤,能止健,大正也。


  “大”者,正也;谓上九也,故谓之贤。贤者见畜于上九,所以为“大畜”也。


  “不家食,吉”;养贤也。“利涉大川”,应乎天也。


  “乾”之健,“艮”之止,其德天也。犹金之能割,火之能热也。物之相服者,必以其天。鱼不畏网而畏鹈鹕,畏其天也。故“乾”在“艮”下,未有不止而为之用也①。物之在“乾”上者,常有忌“乾”之心,而“乾”常有不服之意,“需”之上六,“小畜”之上九是也。忌者生于不足以服人尔,不足以服人而又忌之,则人之不服也滋甚。今夫“艮”自知有以畜“乾”,故不忌其健而许其进;“乾”知“艮”之有以畜我而不忌,故受其畜而为之用。“不家食”者,以“艮”为主也;“利涉大川”者,用“乾”之功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未有不止:《苏氏易传》于“未有”后有二□□,似未脱字。


  《象》曰:天在山中,“大畜”。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,以畜其德。


  孔子论“乾”九二之德曰:“君子学以聚之,问以辨之。”是以知“乾”之健,患在于不学,汉高帝是也,故“大畜”之君子将以用“乾”,亦先厚其学。


  初九:有厉,利已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有厉利已”,不犯灾也。


  “小畜”之畜“乾”也,顺而畜之,故始顺而终反目。“大畜”之畜“乾”也,厉而畜之,故始厉而终亨①。君子之爱人以德,小人之爱人以姑息。见德而愠,见姑息而喜,则过矣。初九欲进之意无已也,至于六四,遇厉而止。六四之厉,我所谓德也;使我知戒而终身不犯于灾者,六四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始厉而终亨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始利而终亨”,误。


  九二:舆说輹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舆说輹”,中无尤也。


  “小畜”之“说輹”,不得已也,故夫妻反目。“大畜”之“说輹”,其心愿之,故“中无尤”也。


  九三:良马逐,利艰贞。曰闲舆卫,利有攸往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利有攸往”,上合志也。


  三“乾”并进,故曰“良马逐”。马不忧其不良,而忧其轻车易道以至泛轶也,故“利艰贞”。九三,“乾”之殿也,故相与饬戒,闲习其车徒,则“利有攸往”。“上”,上九也;上利在不忌,三利在必戒。


  六四:童牛之牿,元吉。


  《象》曰:六四“元吉”,有喜也。


  六五:豶豕之牙,吉。

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“吉”,有庆也。


  “童牛”,初九也;“牿”,角械也;童牛无所用牿然且不敢废者,自其童而牿之,迨其壮,虽不牿可也。此爱其牛之至也。“豶豕”,羠豕也,九二之谓也。有牙而不鸷者,羠豕也,不鸷则可畜矣。“大畜”之畜乾也,始厉而终亨。初九,阳之微者也,而遂牿之,故至于九二,虽有牙而可畜也。其始牿之,其渐可畜,其终虽进之天衢可也。童而牿之,爱以德也,故“有喜”。不恶其牙而畜之,将求其用也,故“有庆”。凡物有以相德曰“喜”,施德获报曰“庆”。孔子曰:“积善之家,必有馀庆。”


  上九:何天之衢?亨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何天之衢”,道大行也。


  “天衢”者,上之所履,而不与下共者也。德有以守之,虽以予人而莫敢受,苟无其德,虽吾不予夫将有取之者。上九之德足以自固,是以无忌于“乾”而大进之。其曰“何天之衢”者,何天衢之有,而不汝进也①?夫惟以天衢进之,而“乾”大服矣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何天衢之有,而不汝进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何天之衢,有而不汝进也”,误。


  颐卦(第二十七)


  艮上


  震下


  “颐”:贞吉。观颐,自求口实。


  《彖》曰:“颐,贞吉”,养正则吉也。“观颐”,观其所养也。


  谓上九。


  “自求口实”,观其自养也。


  谓初九。


  天地养万物,圣人养贤以及万民,“颐”之时大矣哉!

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雷,“颐”;君子以慎言语,节饮食。


  上止下动,有“颐”之象,故君子治所以养口者。人之所共知而难能者,慎言语、节饮食也。言语一出而不可复入,饮食一入而不可复出者也。


  初九:舍尔灵龟,观我朵颐,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朵颐”,亦不足贵也。


  “尔”,初九也;“我”,六四也。龟者不食而寿,无待于物者也。养人者,阳也;养于人者,阴也。君子在上足以养人,在下足以自养。初九以一阳而伏于四阴之下,其德足以自养而无待于物者,如龟也。不能守之而观于四,见其可欲“朵颐”而慕之,为阴之所致也,故“凶”。所贵于阳者,贵其养人也。如养于人,则亦不足贵矣。


  六二:颠颐,拂经;于丘颐,征凶。


  《象》曰:六二“征凶”,行失类也。


  从下为“颠”,过击曰“拂”。“经”,历也,“丘”①,空也。“豫”之六五失民,而九四得之,则九四为“由豫”。“颐”之六五失民,而上九得之,则上九为“由颐”。六二有养人之位,而无养人之德,则“丘颐”也。夫“由”、“丘”二者,皆非相安者也②。“丘”以其位,“由”以其德,两立而不相忌者未之有也。六二、六三之求养于上九也,皆历五而后至焉,夫有求于人者,必致怨于其所忌以求说,此人之情也。故六二、六三之过五也,皆击五而后过,非有怨于五也,以悦其所求养者也。“由颐”者,利之所在也;“丘颐”者,位之所在也。见利而蔑其位,君子以为不义也,故曰“颠颐,拂经,于丘颐,征凶”。六二可以下从初九而求养也,然且不从而过击五以求养于上九,无故而陵其主,故“征凶”。“征凶”者,明“颠颐”之吉也,二,阴也;五亦阴也,故称“类”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丘:《苏氏易传》皆作“邱”。


  ②非,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匪邱”。


  六三:拂颐,贞凶。十年勿用,无攸利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十年勿用”,道大悖也。


  “拂颐”者,拂经于丘颐也。六二已详言之矣,因前之辞故略,其实一也。“拂颐”之为不义,二与三均也。然二有初可从,而三不得不从上也,故曰“贞凶”。虽贞于其配,而于义为凶。“由颐”之兴,“丘颐”之废,可坐而待也,其势不过十年,盍待其定而从之?故戒之曰“十年勿用”。用于十年之内,则“大悖”之道也。夫击其主而悦其配,虽其配亦不义也,故“无攸利”。


  六四:颠颐,吉;虎视耽耽,其欲逐逐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颠颐”之“吉”,上施光也。


  四于初为上。自初而言之,则初之见养于四为凶。自四言之,则四之得养初九为吉。初九之刚,其始若虎之“眈眈”而不可驯也,六四以其所欲而致之,“逐逐”焉而来,六四之所“施”,可谓“光”矣。


  六五:拂经,居贞,吉。不可涉大川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居贞”之“吉”,顺以从上也。


  六五既失其民,为六二、六三之所拂而过也,愠而起争之,则亡矣。故以顺而从上,“居贞”为“吉”。失民者不可以犯难,故曰“不可涉大川”。


  上九:由颐,厉,吉。利涉大川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由颐厉吉”,大有庆也。


  莫不由之以得养者,故曰“由颐”。有其德而无其位,故“厉”而后“吉”。无位而得众者,必以身犯难,然后众与之也。


  大过卦(第二十八)


  兑上


  巽下


  “大过”:栋桡,利有攸往,亨。


  《彖》曰:“大过”,大者过也。“栋挠”,本末弱也。刚过而中,巽而说行,“利有攸往”,乃亨。


  二五者,用事之地也。阳自内出,据用事之地而摈阴于外,谓之“大过”,大者过也。阴自外入,据用事之地而囚阳于内,谓之“小过”,小者过也。“过”之为言,偏盛而不均之谓也,故“大过”者,君骄而无臣之世也。《易》之所贵者,贵乎阳之能御阴,不贵乎阳之陵阴而蔑之也。人徒知夫阴之过乎阳之为祸也,岂知夫阳之过乎阴之不为福也哉!立阴以养阳也,立臣以卫君也,阴衰则阳失其养,臣弱则君弃其卫,故曰:“大过,大者过也。栋桡,本末弱也。”四阳者,栋也;初、上者,栋之所寄也。弱而见摈,则不任寄矣,此栋之所以桡也。“栋桡”,吾将压焉①,故“大过”之世,利有事而忌安居。君侈巳甚,而国无忧患,则上益张而下不堪,其祸可待也。故“利有攸往”,所利于往者,利其有事也,有事则有患,有患则急人,患至而人急,则君臣之势可以少均。故曰:“刚过而中,巽而说行,利有攸往,乃亨。”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吾将压焉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吾”字。


  “大过”之时大矣哉!


  《象》曰:泽灭木,“大过”;君子以独立不惧,遯世无闷。


  初六宜“不惧”,上六宜“遯”。


  初六:藉用白茅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藉用白茅”,柔在下也。


  “白茅”,初六也。所藉者,九二也。茅之为物,贱而不足收也,然吾有所甚爱之器,必以藉之,非爱茅也,爱吾器也。初之于二,强弱之势固相绝矣,其存亡不足以为损益,然二所以得安养于上者,以有初之藉也。弃茅而不收,则器措诸地;弃初而不录,则二亲其劳矣。故孔子曰:“茅之为物薄,而用可重也。”


  九二:枯杨生稊,老夫得其女妻,无不利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老夫”“女妻”,过以相与也。


  卦合而言之,则“大过”者,君骄之世也;爻别而观之,则九五当骄,而九二以阳居阴,不骄者也。盛极将枯,而九二独能下收初六以自助,则“生梯”者也。“老夫”,九二也;“女妻”,初六也。凡人之情,夫老而妻少,则妻倨而夫恭。妻倨而夫恭,则臣难进而君下之之谓也,故“无不利”。“大过”之世,患在亢而无与,故曰:“老夫女妻,过以相与也。”


  九三:栋桡,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栋桡”之“凶”,不可以有辅也。


  九四:栋隆,吉;有它,吝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栋隆”之“吉”,不桡乎下也。


  卦合而言之,则“本末弱”,“栋桡”者也。爻别而观之,则上六当“栋桡”,初六弱而能立,以遇九二不桡者也。初、上非栋也,栋之所寄而已。所寄在彼,而“隆”、“桡”见于此,初六不“桡”于下,则九四“栋隆”;上六不足以相辅,则九三之“栋桡”以其应也。九四专于其应则吉,有他则吝矣。“栋”之“隆”也,非初之福,而四享其利。及其“桡”也,上亦不与,而三受其名。故“大过”之世,智者以为阳宜下阴,而愚者以为阴宜下阳也。


  九五:枯杨生华,老妇得其士夫,无咎无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枯杨生华”,何可久也?“老妇”“士夫”,亦可丑也。


  盛极将枯,而又生华以自耗,竭而不能久矣。“稊”者,颠而复孽,反其始也;“华”者,盈而毕发,速其终也。九五以阳居阳,汰侈已甚,而上六乘之,力不能正,只以速祸。故曰:“老妇得其士夫,无咎无誉。”“老妇”,上六也;“士夫”,九五也。夫壮而妻老,君厌其臣之象也①,故教之以“无咎无誉”,以求免于斯世。“咎”,所以致罪;“誉”,所以致疑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君厌其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君压其臣”。


  上六:过涉,灭顶:凶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过涉”之“凶”,不可咎也。


  “过涉”至于“灭顶”,将有所救也,势不可救,而徒犯其害,故凶。然其义则不可咎也。


  坎卦(第二十九)


  坎上


  坎下


  习“坎”。


  “坎”,险也。水之所行,而非水也。惟水为能习行于险,其不直曰“坎”,而曰“习坎”,取于水也。


  有孚,维心,亨。行有尚。


  《彖》曰:“习坎”,重险也,水流而不盈。


  险,故流;流,故不盈。


  行险而不失其信。


  万物皆有常形,惟水不然。因物以为形而已。世以有常形者为信,而以无常形者为不信。然而方者可斲以为圆,曲者可矫以为直,常形之不可恃以为信也如此。今夫水,虽无常形,而因物以为形者,可以前定也。是故工取平焉,君子取法焉。惟无常形,是以迕物而无伤①。惟莫之伤也,故行险而不失其信。由此观之,天下之信,未有若水者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迕物而无伤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遇物而无伤”,误。


  “维心,亨”;乃以刚中也。


  所遇有难易,然而未尝不志于行者,是水之心也。物之窒我者有尽,而是心无已,则终必胜之。故水之所以至柔而能胜物者,维不以力争而以心通也。不以力争,故柔外;以心通,故“刚中”。


  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


  “尚”,配也。方园曲直,所遇必有以配之。故无所往而不有功也。


  天险不可升也:地险山川丘陵也;王公设险以守其国。


  朝廷之仪,上下之分,虽有强暴而莫敢犯,此“王公”之“险”也。


  险之时用大矣哉!


  《象》曰:水至,“习坎”。君子以常德行,习教事。


  事之待教而后能者,“教事”也。君子平居“常”其“德行”,故遇险而不变。“习”为“教事”,故遇险而能应。


  初六:习坎,入于坎窞,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习坎”入坎,失道凶也。


  六爻皆以险为心者也。夫苟以险为心,则大者不能容,小者不能忠;无适而非,寇也。惟相与同患,其势有以相待,然后相得而不叛。是故居“坎”之世,其人可与同处患,而不可与同处安。九二、九五,二险之不相下者也;而六三、六四,其蔽也。夫有事于敌,则蔽者先受其害。故九二之于六三,九五之于六四,皆相与同患者也,是以相得而不叛,至于初、上,处内外之极,最远于敌而不被其祸,以为足以自用而有余,是以各挟其险以待其上。初不附二,上不附五,故皆有“失道”之“凶”焉。君子之习险,将以出险也。习险而入险,为寇而已。


  九二:坎有险,求小得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求小得”,未出中也。


  “险”,九五也;“小”,六三也。九二以险临五,五亦以险待之。欲以求五,焉可得哉?所可得者,六三而已。二所以能得三者,非谓其德足以怀之,徒以二者皆未出于险中,相待而后全故也。


  六三:来之坎坎,险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来之坎坎”,终无功也。


  “之”,往也;“枕”,所以休息也。来者“坎”也,往者亦“坎”也。均之二“坎”,来则得主①,往则得敌。遇险于外,而休息于内也。故曰“险且枕”。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,用必无功,故退入于“坎”以附九二,相与为固而已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来则得主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来则得生”,误。


  六四,樽酒,簋贰,用缶,纳约自牖;终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樽酒簋贰”,刚柔际也。


  “樽酒,簋贰,用缶”,薄礼也。“纳约自牖”,简陋之至也。夫同利者不交而欢,同患者不约而信。四非五无与为主,五非四无与为蔽。馈之以薄礼,行之以简陋,而终不相咎者,四与五之际也。


  九五:坎不盈,祗既平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坎不盈”,中未大也。


  “祗”,犹言适足也。九五可谓大矣,有敌而不敢自大,故“不盈”也。“不盈”,所以纳四也。盈者人去之,不盈者人输之。故不盈,适所以使之“既平”也。


  上六:系用徽纆,寘于丛棘,三岁不得,凶。


  《象》曰:上六失道,凶三岁也。


  夫有敌而深自屈以致人者,敌平则汰矣。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。无德以致人,则其所致者皆有求于我者也。上六维无求于五,故“徽纆”以“系”之,“丛棘”以固之。上六之所恃者险尔,险穷则亡,故“三岁不得,凶”也。


  离卦(第三十)


  离上


  离下


  “离”。


  火之为物,不能自见,必丽于物而后有形。故“离”之象,取于火也。


  利贞,亨。畜牝牛吉。


  《彖》曰:“离”,丽也。日月丽乎天,百谷草木丽乎土。


 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。


  重明以丽乎正,乃化成天下;柔丽乎中正,故“亨”,是以“畜牝牛吉”也。


  六丽:二、五是柔丽中正也。物之相丽者,不正则易合而难久,正则难合而终必固。故曰“利贞,亨”。欲知其所畜,视其主。有是主,然后可以畜是人也。有其人而无其主,虽畜之不为用。故以柔为主,则所畜者,惟牝牛为吉。


  《象》曰:明两作,“离”;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。


  火得其所附,则一炬可以传千万;明得其所寄,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,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。


  初九:履错然,敬之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履错”之“敬”,以辟咎也。


 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。而火之性灾上者也,故下常附上。初九附六二者也,以柔附刚者,宁倨而无谄;以刚附柔者,宁敬而无渎。渎其所附①,则自弃者也。故初履声错然敬之②,以辟相渎之咎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渎其所附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渎其所以附”,“以”字衍。


  ②错然敬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错然敬二”,亦通。


  六二:黄离,元吉。


  《象》曰:“黄离元吉”,得中道也。


  “黄”,中也。阴不动而阳来附之,故“元吉”。


  九三,日昃之离,不鼓缶而歌,则大耋之嗟,凶。


  《象》曰:“日昃之离”,何可久也。


  火得其所附则传,不得其所附则穷。初九之于六二,六五之于上九,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。惟九三之于九四,不得其传而遇其穷,如日之昃①,如人之耋也。君子之至此,命也。故“鼓缶而歌”,安以俟之。不然,咨嗟而不宁,则凶之道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如日之昃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如日月之昃”,“月”字衍。


  九四:突如其来如,焚如,死如,弃如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突如其来如”,无所容也。


  九三无所附,九四人莫附之,皆穷者也。然九三之穷,则咨嗟而已;九四见五之可欲,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,故其来“突如”,其炎“焚如”。六五拒而不纳①,故穷而无所容。夫四之欲得五,是与上九争也,而上九,“离”之王公也。是以死而众弃之也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六五拒而不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其五拒而不纳”,误。


  六五:出涕沱若,戚嗟若,吉。

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离王公也。


  “王公”,上九也。六五上附上九,而九四欲得之。故“出涕”、“戚嗟”,以明不贰也。六五不贰于四,则上九离之矣①,故吉。


  【校注】


  ①上九离之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上九勤之矣”,误。


  上九:王用出征,有嘉折首,获匪其丑,无咎。


  《象》曰:“王用出征”,以正邦也。


  凡在下者,未免离于人也。惟上九离人,而不离于人。故其位为王,其德可以正人,各安其所离矣。而有乱群者焉,则王之所征也。“嘉”者,六五也。非其类者,九四也。六爻皆无应,故近而附之者得称“嘉”也。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,以上九与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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