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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预测学《东坡易传》(三)

来源: | 作者:heyixw | 发布时间: 2020-01-20 | 4445 次浏览 | 分享到:
 所以为“恒”者,贞也。而贞者施于既“亨、无咎”之后者也。上下未交,恩泽未渥,而骤用其贞,此危道也。故将为“恒”,其始必有以深通之,其终必有以大正之。方其通物也,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。以错致亨,亨则悦;悦故无我咎者。无咎而后贞,贞则可“恒”。故“恒”非一日之故也,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。
周易预测学《东坡易传》(三)

《东坡易传》卷之四
  咸 卦 (第三十一)
  兑上
  艮下
  “咸”:亨,利贞。取女吉。 
  《彖》曰:“咸”,感也。柔上而刚下,二气感应以相与。止而说,男下女,是以“亨,利贞,取女吉也”。 
  下之而后得,必贞者也。取而得贞,取者之利也。 
 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,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。观其所感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! 
  情者,其诚然也。“云从龙,风从虎”,无故而相从者,岂容有伪哉! 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泽,“咸”。君子以虚受人。 
  初六:咸其拇。 
  《象》曰:“咸其拇”,志在外也。 
  “外”,四也。“咸其拇”者,以是为“咸”也。“咸”者以神交,夫神者将遗其心,而况于身乎?身忘而后神存,心不遗则身不忘,身不忘则神忘。故神与身,非两存也,必有一忘。足不忘屦,则屦之为累也甚于桎梏,要不忘带,则带之为虐也甚于缧绁。人之所以终日蹑屦束带而不知厌者,以其忘之也。道之可名言者,皆非其至。而“咸”之可分别者,皆其粗也。是故在卦者,“咸”之全也,而在爻者。“咸”之粗也。爻配一体,自拇而上至于口,当其处者有其德。德有优劣,而吉凶生焉。合而用之,则拇履腓行、心虑口言,六职并举而我不知,此其为卦也。离而观之,则拇能履而不能捉,口能言而不能听,此其为爻也。方其为卦也,见其“咸”而不见其所以“咸”,犹其为人也,见其人而不见其体也。六体各见,非全人也。见其所以“咸”,非全德也。是故六爻未有不相应者,而皆病焉,不凶则吝,其善者免于悔而已。 
  六二:咸其腓,凶;居吉。 
  《象》曰:虽“凶”“居吉”,顺不害也。 
  “顺”,九三也。 
  九三:咸其股,执其随,往吝。 
  《象》曰:“咸其股”,亦不处也;志在随人,所执下也。 
  “执”,牵也;“下”,二也。体静而神交者,“咸”之正也。“艮”,止也。而所以为“艮”者,三也。三之德固欲止,而初与二莫之听者,往从其配也。见配而动,虽三亦然。是故三虽欲止①,而不免于随也。附于足而足不能禁其动者,拇也;附于股而股不能已其行者,腓也。初与二者,“艮”之体,而“艮”不能使之止也。拇虽动,足未必听。故初之于四,有志而已。腓之所之(以)无不随者②,以动静之制在焉。故可以凶、可以吉也。股欲止而牵于腓,三欲止而牵于二。不信己而信人,是以“往吝”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三虽欲止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虽三欲止”,误。 
  ② 所之无不随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所以无不随”,误。 
  九四:贞吉,悔亡。憧憧往来,朋从尔思。 
  《象》曰:“贞吉悔亡”,未感害也;“憧憧往来”,未光大也。 
  九四之所居,心之所在也。方其为卦也,四隐而不见,心与百体并用而不知,是以无悔无朋。及其表之以四也,而心始有所在。心有所在,而物疑矣。故“憧憧往来”以求之,正则吉,不正则不吉。既感则“悔亡”;未感则害我者也。其朋则从,非其朋则不从也。 
  九五:咸其脢,无悔。 
  《象》曰:“咸其脢”,志末也。 
  拇之动,腓之行,股之随,心之憧憧往来,皆有为之病也。惩其病而举不为者,是无为之病也。五之所在者,“脢”也。而脢者,体之不动而无事者也,畏其有事之劳,而“咸”于无事之求,“无悔”而已,志已卑矣。 
  上六:咸其辅、颊、舌。 
  《象》曰:“咸其辅颊舌”,滕口说也。 
  上六之所在者,口也。夫有以为“咸”者,口未必不用;而恃口以为“咸”,则不可。 
  恒 卦 (第三十二)
  震上
  巽下
  “恒”:亨,无咎,利贞。利有攸往。 
  《彖》曰:“恒”,久也。刚上而柔下,雷风相与,“巽”而动,刚柔皆应,“恒”。“恒,亨,无咎,利贞”,久於其道也。
  所以为“恒”者,贞也。而贞者施于既“亨、无咎”之后者也。上下未交,恩泽未渥,而骤用其贞,此危道也。故将为“恒”,其始必有以深通之,其终必有以大正之。方其通物也,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。以错致亨,亨则悦;悦故无我咎者。无咎而后贞,贞则可“恒”。故“恒”非一日之故也,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。 
  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也;“利有攸往”,终则有始也。 
  物未有穷而不变者①。故“恒”非能执一而不变,能及其未穷而变尔。穷而后变,则有变之形;及其未穷而变,则无变之名,此其所以为“恒”也。故居“恒”之世,而“利有攸往”者,欲及其未穷也。夫能及其未穷而往,则终始相受,如环之无端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不变者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者”字,误。 
 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。 
  “照”者,日月也。运之者,天也。 
  四时变化而能久成。 
  将明恒久不已之道,而以日月之运、四时之变明之,明其未穷而变也①。阳至于午,未穷也;而阴已生。阴至于子,未穷也;而阳已萌。故寒暑之际人安之,如待其穷而后变,则生物无类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明其未穷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明及其未穷”,亦通。 
  圣人久于其道,而天下化成;观其所恒,而天下万物之情可见矣。 
  非其至情者,久则厌矣。 
  《象》曰:雷风,恒。君子以立不易方。 
  “雷”、“风”,非天地之常用也;而天地之化所以无常者,以有“雷”、“风”也。故君子法之,以能变为“恒”;“立不易方”,而其道运矣。 
  初六:浚恒,贞凶,无攸利。 
  《象》曰:“浚恒”之“凶”,始求深也。 
  “恒”之始,阳宜下阴以求亨;及其终,阴宜下阳以明贞。今九四不下初六,故有“浚恒”之凶。上六不下九三,故有“振恒”之凶。二者皆过也,易地而后可。下沈曰“浚”,上奋曰“振”。初六以九四不见下,故求深自藏以远之,使九四虽田而无获,可谓贞矣。然阴阳否而不亨,非所以为恒之始也,故“凶”。始不亨而用贞,终必两废,故“无攸利”。夫“恒”之始,宜亨而未宜贞。 
  九二:悔亡。 
  《象》曰:九二“悔亡”,能久中也。 
  “艮”、“兑”合而后为“咸”,“震”、“巽”合而后为“恒”。故卦莫吉于“咸”、“恒”者,以其合也。及离而观之,见己而不见彼,则其所以为“咸”、“恒”者亡矣。故“咸”、“恒”无完爻,其美者不过“悔亡”。“恒”之世,惟四宜下初,自初以上,皆以阴下阳为正。故九二、九三、六五、上六,皆非正也。以中者用之,犹可以“悔亡”;以不中者用之,则无常之人也。故九三“不恒其德”。 
  九三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贞吝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不恒其德”,无所容也。 
  《传》曰:“人而无恒,不可作巫医。”子曰:“不占而已矣。”夫无常之人,与之为巫医且不可,而况可与有为乎?人惟有常,故其善恶可以外占而知,无常之人,方其善也,若可与有为;及其变也,冰解潦竭,而吾受其羞。故与是人遇者,去之吉,贞之吝。善恶各有徒,惟无常者无徒。故曰:“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” 
  九四:田无禽。 
  《象》曰:久非其位,安得禽也? 
  九四居非其位①,而重下初六。初六,其所欲得也,故曰“无禽”;上亢而下沉,欲以获初,难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居非其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怀非其位”,误。 
  六五:恒其德,贞妇人吉,夫子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妇人贞吉”,从一而终也;夫子制义,从妇凶也。 
  “恒”以阴从阳为正,六五下即二,则妇人之正也。九二上从五,则夫子之病也。 
  上六:振恒,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振恒”在上,大无功也。 
  “恒”之终,阴宜下阳者也。不安其分而奋于上,欲求有功,而非其时矣。故“凶”。 
  遯 卦 (第三十三)
  乾上
  艮下
  “遯”:亨,小利贞。 
  《彖》曰:“遯,亨”,遯而亨也。 
  阴盛于“否”而至于“剥”,君子未尝不居其间也。“遯”以二阴而伏于四阳之下,阴犹未足以胜阳,而君子遂至于遯。何也?曰:君子之遯,非直弃去而不复救也,以为有亨之道焉。今夫二阴在内,“遯”之主也;其势至锐,而其朋至寡。锐,则其终必胜;寡,则其心常欲得众。君子及其未胜而遯,则阴无与处而思求阳。阴思求阳而后阳可以处,故曰:“遯,亨,遯而亨也。” 
  刚当位而应,与时行也。 
  时当遯,虽有应,不得不逝也。 
  “小利贞”,浸而长也。“遯”之时义大矣哉! 
  “浸”而后“长”,则今犹微也。微而忘贞,则废矣。 
  《象》曰:天下有山,“遯”。君子以远小人,不恶而严。 
  山有企天之意而不可及,阴有慕阳之志而不可追,“遯”之象也。 
  初六:遯尾,厉;勿用有攸往。 
  《象》曰:“遯尾”之“厉”,不往,何灾也? 
  “遯”者皆外向,故初六为“尾”。首之所趣①,尾所不能禁也,遯而不能禁,逝者众矣。众逝则我无与处,故危;势不能禁而往迫之,则阳怒而为灾,故不利“有攸往”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趋”,误。 
  六二:执之,用黄牛之革,莫之胜说。 
  《象》曰:执用黄牛,固志也。 
  六二“遯”之主,而与五为应,则有以固“执之”矣。方阳之遯,其所以执而留之者,非出于款诚至意,阳不顾也,故必有如牛革之坚者,而又用其黄焉,则忠确之至也。 
  九三:系遯,有疾,厉;畜臣妾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系遯”之“厉”,有疾惫也;“畜臣妾吉”,不可大事也。 
  九三虽阳,而与阴同体,是为以阴止阳,徒欲止之而无应于上,止之不由其道,盖系之而已。彼欲去矣,而以力系之,我惟无疾而后可,一日有疾,则彼皆舍我而去尔,何则?所以系之者,恃力也。故曰:“畜臣妾,吉。”系者,“畜臣妾”之道,而非所以畜君子也。 
  九四:好遯,君子吉,小人否。 
  《象》曰:君子“好遯”,“小人否”也。 
  九四有初六之好,舍其好而遯,则“君子吉”,而“小人否”也。 
  九五:嘉遯,贞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嘉遯贞吉”,以正志也。 
  六二,九五配也。舍其配而遯,故曰“嘉遯”。犹惧其怀也,故戒之以“贞吉”。 
  上九:肥遯,无不利。 
  《象》曰:“肥遯无不利”,无所疑也。 
  无应于下,沛然而去,“遯”之肥也。夫九三牵于二阴而为之止,我不知势之不可以不遯而止之,非其利也;然则上九之“肥遯①”,非独以利我,亦以利三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肥遯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肥”字。 
  大 壮 卦 (第三十四)
  震上
  乾下
  “大壮”:利贞。 
  《彖》曰:“大壮”:大者壮也。刚以动,故壮。“大壮,利贞”,大者,正也,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。 
  以大者为正,天地之至情也。 
  《象》曰:雷在天上,“大壮”。君子以非礼弗履。 
  所以全其勇、壮也。 
  初九:壮于趾,征凶有孚。 
  《象》曰:“壮于趾”,其孚穷也。 
  “乾”施壮于“震”者也。壮者为羊,所施为藩,故五以二为羊,三以六为藩。以类推之,则初九之壮,施于九四;九四藩决不羸,则初九亦触四之羊也。以其最下而用壮,故曰“壮于趾”。自下之四,故曰“征”。众皆触非其类,已独触其类。触其类,则有孚于非其类矣,不孚于方壮之阳,而孚于已穷之阴,故虽有孚而不免于凶者,其孚穷而不足赖也。 
  九二:贞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九二贞吉”,以中也。 
  初九以触阳“凶”,九三以独阴“厉”,皆失中者也。九二之于五也,进不触之,退不助之,安贞而已,中也。 
  九三:小人用壮,君子用罔,贞厉。羝羊触藩,羸其角。 
  《象》曰:“小人用壮”,君子罔也。 
  “羊”,九三也;“藩”,上六也,“羸”,废也。九三之壮施于上六。上六,穷阴也;九三,壮阳也。以壮阳触穷阴,其势若易易然①。然而阳壮则轻敌,阴穷则深谋,故小人以是为壮,而君子以是为罔已也。以阳触阴,正也;而危道也。是以君子不触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易易然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然”字,误。 
  九四:贞吉,悔亡。藩决不羸,壮于大舆之輹。 
  《象》曰:“藩决不羸”,尚往也。 
  九四有藩,是以知初九之触也,欲进而消二阴者①。九四之“贞吉”也,外有二阴之敌,而内有初九之触,此九四之所以有“悔”也。忿其触而羸其角,则是敌未亡而内自战,四以是为病也,故见触不校,即而怀之。以为其徒,则可以“悔亡”,故曰“藩决不羸,壮于大与之輹”。九四自决其藩,而不以羸初九之角,则向之触我者止而为吾用,适所行以壮吾輹尔。临敌而輹壮,可以往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消二阴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消二阳”,误。 
  六五:丧羊于易,无悔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丧羊于易”,位不当也。 
  “羊”,九二也;六五者,九二施壮之地也。以阴居阳则不纯乎阴,有志于助阳矣。是以释九二之羊而纵之,故曰:“丧羊于易,位不当也。”人皆为藩以御羊,而已独无有,岂非易之至也歟?有藩者,羸其角;而易者丧之,羸其角者“无攸利”,则丧之者“无悔”,岂不明哉! 
  上六:羝羊触藩,不能退,不能遂。无攸利,艰则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不能退,不能遂”,不详也。“艰则吉”,咎不长也。 
  “羊”,九三也;“藩”,上六也。自三言之,三不应触其藩;自上言之,上不应羸其角。二者皆不计其后而果于发者,三之触我,我既已罔之矣,方其前“不得遂”,而退不得释也,岂独羊之患,虽我则何病如之?且未有羊羸角而藩不坏者也,故“无攸利”,均之为不利也,则以知难而避之,为“吉”。 
  晋 卦 (第三十五)  
  离上
  坤下
  “晋”:康侯,用锡马,蕃庶,昼日三接。 
  《彖》曰:“晋”,进也。明出地上,顺而丽乎大明,柔进而上行。是以“康侯,用锡马,蕃庶,昼日三接”也。 
  “晋”以“离”为君,“坤”为臣。“坤”之为物广大博厚,非特臣尔,乃诸侯也。故曰“康侯”,君以是安诸侯也。夫“坤”顺而“离”明,以顺而进,趋于明,无有逆而不受者,故曰“锡马”。马所以进也,锡之马而使蕃之,许其进之甚也。一日三接,喜其来之至也。 
  《象》曰:明出地上,“晋”,君子以自昭明德。 
  初六:晋如,摧如,贞吉。罔孚,裕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晋如摧如”,独行正也;“裕无咎”,未受命也。 
  三阴皆进而之“离”,九四居于其冲,欲并而有之,众之所不与也。初六有应于四,将以众适四,故进而众摧之也。夫初六之适四,正也;其以众适四,不正也。已独行而不以众,则得其正矣,故曰“贞吉”。我虽正矣,而众莫吾信,故“裕”之而后“无咎”。裕之而后无咎者,众未肯受吾命也。 
  六二:晋如,愁如,贞吉。受兹介福,于其王母。 
  《象》曰:“受兹介福”,以中正也。 
  将进而之五,而四欲得之,故“晋如,愁如”。我守吾正,虽四为拒,不能终闭也,故受福于王母。六五之谓王母也,以其为王母,故二虽阴,亦可得而归之矣。 
  六三:无允,悔亡。 
  《象》曰:“无允”之,志上行也。 
  将适上九而近于四,悔也。虽与之近,而众信其不与也,故“悔亡”。 
  九四:晋如,鼫鼠,贞厉。 
  《象》曰:“鼫鼠贞厉”,位不当也。 
  求得而未必能者,鼫鼠也。六二、六三,非其所当得也。因其过我欲兼有之,而众不听,故曰“晋如,鼫鼠”。九四之有初六,正也;非其正者,固不可得矣。而正者犹危,则位不当之故也。 
  六五:悔亡。失得勿恤,往吉,无不利。 
  《象》曰:“失得勿恤”,往有庆也。 
  四夺其与,悔也。然而众不与四,是以“悔亡”。夫以五之尊而下与四争,其所附则陋矣,故虽失所当得,“勿恤”,而往则吉。夫下与四争,必来;来者争也,则往者不争之至也。五犹不争,而四何敢不置之?故其所失,终亦必得而已矣。苟终于得,则其不争,非独四之利也。 
  上九:晋其角,维用伐邑,厉吉无咎,贞吝。 
  《象》曰:“维用伐邑”,道未光也。 
  刚之上穷者,角也。“晋其角”者,以是为晋也。以角为晋,必有所用其触。三,吾应也①;而四闭之,则上九之所伐者,四也。四与上同体,故为邑也。邑人而闭吾应,无以令之而至于用兵,道不光矣。此正也,而吝道也。故知戒于危,然后其吉,可以无咎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吾应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五应也”,误。 
  明 夷 卦 (第三十六)
  坤上
  离下
  “明夷”:利艰贞。 
  《彖》曰:明入地中,“明夷”。内文明而外柔顺,以蒙大难,文王以之。“利艰贞”,晦其明也。内难而能正其志,箕子以之。 
  《象》曰:明入地中,“明夷”,君子以莅众,用晦而明。 
  王弼曰:显明于外,乃所辟也。 
  初九:明夷于飞,垂其翼。君子于行,三日不食。有攸往,主人有言。 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于行”,义不食也。 
  “明夷”之主在上六。二与五,皆其用事之地。而九三势均于其主,力足以正之,此三者皆有责于“明夷”之世者也。夫君子有责于斯世,力能救则救之,六二之“用拯”是也;力能正则正之,九三之“南狩”是也。既不能救,又不能正,则君子不敢辞其辱以私便其身,六五之“箕子”是也。君子居“明夷”之世,有责必有以塞之,无责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。初九、六四,无责于斯世,故近者则入腹获心“于出门庭”,而远者则行不及食也。“明夷”者,自“夷”以全其明也,将飞而举其翼,必见縻矣,故“垂其翼”,所以示不飞之形也。方其未去也,“垂其翼”,缓之至也;及其去也,三日不遑食,亟之至也。是何也?则惧不免也。“明夷”之主,既已失其民矣,我有所适,所适必其敌也。去主而适敌,主且以我为谋之,故曰“主人有言”。“主人”,上六也。 
  六二:明夷,夷于左股,用拯马壮,吉。 
  《象》曰:六二之吉,顺以则也。 
  爻言左右,犹言内外也。在我之上,则于我为左矣。“明夷”之世,“坤”,君也,而将废也。“离”,臣也,而方壮也。自“离”言之,“坤”之废,左股之伤也。六二忠顺之至,故往用拯之,爱其忠而忧其不济也。故戒之曰:徒往不足拯也。马壮而后吉,马所以载伤者也。 
  九三:明夷,于南狩,得其大首,不可疾贞。 
  《象》曰:“南狩”之志,乃大得也。 
  六二所居者顺①,而不失人臣之则,故可以拯不明之君。有功而不见疑,是以吉也。至于九三,其势逼矣。虽欲拯之而不可得,故“南狩”以正之。“明夷”始自晦也,“南狩”,发其明之地也。以阳用阳,戒在于速,故“大首”既获,则“不可疾贞”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所居者顺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所居顺”,误。 
  六四:入于左腹,获明夷之心,于出门庭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入于左腹”,获心意也。 
  近不明之君,而位非用事之地,虽以逊免可也。是故“入其左腹,获其心意”,而君子莫之咎者,以去其门庭之速也。君子之居此,惧不免尔。既免,未有不去者;既免而不去,怀其门庭,将以有求,则吾罪大矣。 
  六五:箕子之明夷,利贞。 
  《象》曰:箕子之贞,明不可息也。 
  六五之于上六,正之则势不敌,救之则力不能,去之则义不可,此最难处者也。如箕子而后可,箕子之处于此,身可辱也,而“明不可息”者也。 
  上六:不明晦,初登于天,後入于地。 
  《象》曰:“初登于天”,照四国也;“後入于地”,失则也。 
  六爻皆晦也。而所以晦者不同:自五以下,明而晦者也;若上六,不明而晦者也。故曰“不明晦”,言其实晦非有托也。明而晦者,始晦而终明;不明而晦者,强明而实晦,此其辨也。
  家 人 卦 (第三十七)
  巽上
  离下
  “家人”:利女贞。 
  《彖》曰:“家人”,女正位乎内。 
  谓二也。 
  男正位乎外。 
  谓五也。 
  男女正,天地之大义也。家人有严君焉,父母之谓也。父父、子子、兄兄、弟弟、夫夫、妇妇而家道正,正家而天下定矣。 
  《象》曰:风自火出,“家人”。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。 
  火之所以盛者,风也;火盛而风出焉。家之所以正者,我也;家正而我与焉。 
  初九:闲有家,悔亡。 
  《象》曰:“闲有家”,志未变也。 
  家人之道,宽则伤义,猛则伤恩。然则是无适而可乎?曰:“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。”至矣,言之有物也,行之有恒也!虽有悍妇、暴子弟,莫敢不肃然,而未尝废恩也,此所以为至也。曾子曰:“君子所贵乎道者三:动容貌,斯远曝慢矣;正颜色,斯近信矣;出辞气,斯远鄙倍矣。”如是,何闲之有?初九用刚于家之始,九三用刚于家之成,是以皆有悔也。夫所以至于“闲”者?惟德不足故也。德既不足,而又忘闲焉,则志变矣。及其未变而闲之,故“悔亡”。 
  六二:无攸遂,在中馈,贞吉。 
  《象》曰:六二之“吉”,顺以“巽”也。 
  有中馈,无遂事,妇人之正也。 
  九三:家人嗃嗃,悔厉,吉。妇子嘻嘻,终吝。 
  《象》曰:“家人嗃嗃”,未失也。“妇子嘻嘻”,失家节也。 
  以阳居阳,过于用刚,故悔且危也。人见其悔且危也,而矫之以宽,则家败矣。故告之以斯人之终吉,戒之以失节之终吝。 
  六四:富家,大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富家大吉”,顺在位也。 
  “家人”有四阳二阴,而阴皆不失其位,以听于阳。阳为政而阴听之,家欲不治不可得也。富者治之极也,故六二“贞吉”,其治也;六四“富家”,其极也。以治极致富,则其富可久,此之谓“大吉”。 
  九五:王假有家,勿恤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王假有家”,交相爱也。 
  “假”,至也。王至有家,则是家也大矣。王者以天下为一家,“家人”之家近而相渎,天下之家远而相忘,知其患在于相渎也,故推严别远以存相忘之意,知其患在于相忘也。故简易“勿恤”,以通相爱之情。“家人”四阳,惟九五有人君之德,故称其德、论天下之家焉。君臣欲其如父子,父子欲其如君臣,圣人之意也。 
  上九:有孚,威如,终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威如”之“吉”,反身之谓也。 
  上九之所信者,三也。家人之无应者,惟三与上而已。人皆刚柔相与,而己独两刚相临①,是以终身不忘畏也。畏威如疾,民之上也,故畏人者人亦畏之,慢人者人亦慢之,此之谓“反身”。凡言终者,其始未必然也,“妇子嘻嘻”,其始可乐;“威如之吉”其始苦之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而己独两刚相临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而已独两刚相临”,误。 
  睽 卦 (第三十八)
  离上
  兑下
  “睽”:小事吉。 
  《彖》曰:“睽”,火动而上,泽动而下,二女同居,其志不同行。说而丽乎明,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。 
  谓五也。 
  是以“小事吉”。 
  有“同”而后有“睽”。“同”而非其情,“睽”之所由生也。“说”之丽“明”,柔之应刚,可谓“同”矣,然而不可大事者,以二女之志不同也。 
  天地“睽”而其事同也,男女“睽”而其志通也,万物“睽”而其事类也。“睽”之时用大矣哉! 
  人苟惟“同”之知,若是必“睽”。人苟知“睽”之足以有为,若是必“同”。是以自其“同”者言之,则二女同居而志不同,故其吉也小;自其“睽”而“同”者言之,则天地“睽”而其事“同”,故其用也大。 
  《象》曰:上火下泽,“睽”,君子以同而异。 
  “同而异”,晏平仲所谓“和”也。 
  初九:悔亡。丧马,勿逐,自复。见恶人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见恶人”,以辟咎也。 
  “睽”之不相应者,惟初与四也。初欲适四而四拒之,悔也。四之拒我,逸“马”也,“恶人”也。四往无所适,无归之马也。马逸而无归,其势自复;马复,则“悔亡”矣。人惟好同而恶异,是以为“睽”。故美者未必婉,恶者未必狠,从我而来者未必忠,拒我而逸者未必贰。以其难致而舍之,则从我者皆吾疾也,是相率而入于咎尔。故“见恶人”,所以“辟咎”也。 
  九二:遇主于巷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遇主于巷”,未失道也。 
  “主”,所主也。有所适,必有所主。九二之进,则主五矣。“巷”者,二五往来相从之道也。使二决从五,则见主于其室;五决从二,则见主于其门。所以相遇于巷者,皆有疑也。何疑也?疑四之为寇也。然而犹可以“无咎”者,皆未失相从之道也,特未至尔。 
  六三:见舆曳,其牛掣。其人天且劓,无初有终。 
  《象》曰:“见舆曳”,位不当也;“无初有终”,遇刚也。 
  三非六之所宜据,譬之乘舆而非其人也。非其人而乘其器,无人则肆,有人则怍矣。故六三见上九,曳其轮而不进,击其牛而去之。夫六三配上九,而近于九四,九四其寇也,无所应而噬之,未达于配而噬于寇,是以“天且劓”也。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,可以获罪矣,然上九犹脱弧而纳之,上九则大矣。有是大者容之,故“无初有终”。 
  九四:睽孤,遇元夫。交孚,厉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交孚”“无咎”,志行也。 
  “睽”之世,阳惟升,阴惟降。九二升而遇五,故为遇主;九四、上九升而无所遇①,故为“睽孤”。元夫,初九也。夫两穷而后相遇者,不约而交相信,是以虽危而“无咎”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九四、上九升而无所遇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上九”,误。 
  六五:悔亡。厥宗噬肤,往何咎? 
  《象》曰:“厥宗噬肤”,往有庆也。 
  六五之配,九二也;九二之“宗”,九四也。二与四同功,故亦曰“宗”。“肤”,六三也,自五言二之宗,故曰“厥宗”。六五之所以疑而不适二者,疑四之为“寇”也,故告之曰:四已噬三矣。夫既已噬三,则不暇寇我;我往从二,何咎之有? 
  上九:睽孤,见豕负涂,载鬼一车,先张之弧,後说之弧。匪寇,无媾;往,遇雨则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遇雨”之“吉”,无疑亡也。 
  上九之所见者,六三也。汙非其配,“负涂”之豕也。载非其人,“载鬼”之车也。是以张弧而待之,既而察之曰:是其所居者不得已,非与寇,为媾者也,是以说弧而纳之,阴阳和而雨也。天下所以“睽”而不合者,以我求之详也;夫苟求之详,则孰为不可疑者?今六三之罪,犹且释之;“群疑”之“亡”也,不亦宜哉! 
  蹇 卦 (第三十九)
  坎上
  艮下
  “蹇”:利西南,不利东北。利见大人,贞吉。 
  《彖》曰:“蹇”,难也,险在前也。见险而能止,知矣哉!“蹇,利西南”,往得中也。“不利东北”,其道穷也。 
  “艮”,东北也;“坎”,北也。难在东比,则西南者无难之地也。君子将有意乎犯难以靖人,必先靖其身,是故立于无难之地,以观难之所在,势之可否,见可而后赴之,是以往则“得中”也。难之所在,我亦在焉,则求人之不暇,其道穷矣。然此非为大人者言也,初六、九三、六四、上六,皆因其势之远近、时之可否以断其往来之吉凶,故西南之利、东北之不利,为是四者言也。若九五之大人则不然。 
  “利见大人”,往有功也。当位贞吉,以正邦也。 
  “当位”而正,五也;五之谓“大人”。大人者不择其地而安,是以立于险中而能正邦也。是岂恶东北而乐西南者哉?得见斯人而与之往,其有功无疑也,上六当之。 
  “蹇”之时用大矣哉! 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水,“蹇”。君子以反身修德。 
  初六:往蹇,来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往蹇来誉”,宜待也。 
  九五以“大蹇”为朋来之主,以中正为往来之节,未及于五,难未艾也。犯之有咎,过五以上,难衰而可乘矣。故上六“往蹇来硕”,而六四以下皆以“往蹇”为病。而其来,有先后之差焉:见难而往,难不可犯,穷而后反。人不以穷而后反者,为有让以其不得已也。惟初六,涉难未深而遽反,不待其穷,是以有“誉”也。 
  六二:王臣蹇蹇,匪躬之故。 
  《象》曰:“王臣蹇蹇”,终无尤也。 
  初六、九三、六四、上六,彼四者或远或近,皆视其势之可否以为往来之节;独六二有应于五,君臣之义深矣。是以不计远近、不虑可否、无往无来、“蹇蹇”而已。君子不以为不智者,以其非身之故也。 
  九三:往蹇,来反。 
  《象》曰:“往蹇来反”,内喜之也。 
  六四:往蹇,来连。 
  《象》曰:“往蹇来连”,当位实也。 
  夫势不可往者,非徒往而无获,亦将来而失其故也,何则?险难在前,不虑可否而轻以身赴之,苟前不得进,则必有议吾后者矣。九三“往蹇”,而其来也得反其位,则“内喜之”也。内之二阴,不能自立于险难之际,待我而为捍蔽,是故完位以复我。我之所以得反者,幸也。至于六四,则九三蹑而袭之矣,外难未夷而归遇难,故曰“往蹇,来连”。“连”者,难之相仍也。“实”,阳也;九三以阳居阳,其有乘虚而不敢者乎?故曰“当位实也”。 
  九五:大蹇,朋来。 
  《象》曰:“大蹇朋来”,以中节也。 
  险中者,人之所避也;而己独安焉①,此必有以任天下之大难也。是以正位不动,无往无来,使天下之济难者朋来而取节焉,谓之“大人”,不亦宜乎?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己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已”,误。 
  上六:往蹇,来硕,吉。利见大人。 
  《象》曰:“往蹇来硕”,志在内也。“利见大人”,以从贵也。 
  六爻可以往者,惟是也,故独享其利。天下有大难,彼三人者皆不能济,而我济之。既济而天下不吾宗者未之有也,故曰“往蹇来硕”。“利见大人”者,明上六之有功,由九五为之节也。“内”与“贵”,皆五之谓也。 
  解 卦 (第四十)
  震上
  坎下
  “解”:利西南。无所往,其来复,吉。有攸往,夙吉。 
  《彖》曰:“解”,险以动,动而免乎险,解。“解,利西南”,往得众也;“其来复,吉”,乃得中也。“有攸往,夙吉”,往有功也。 
  所以为“解”者,“震”也,“坎”也。“震”,东也;“坎”,北也。“解”者在此,所“解”在彼。东北,“解”者之所在;则西南,所“解”之地也。在难而思“解”,处安而恶扰者,物之情也。方其在难,我往则得众,故“利西南”;及其无难,我往则害物,故“来复,吉”。“复”者,复东北也。东北有时而当复,是以不言其不利也。“来复”之为“吉”者,夙所往之时也①,苟“有攸往”,非夙不可。“有攸往”而不夙,难深而不可“解”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夙所往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九所住”,误。 
  天地“解”而雷雨作,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。“解”之时大矣哉! 
  《象》曰:雷雨作,“解”。君子以赦过宥罪。 
  初六: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刚柔之际,义“无咎”也。 
  “解”有二阳:九二有应于六五,而九四有应于初六,各得其正,而分定矣。惟六三者,无应而处于二阳之间,兼与二阳而“解”,始有争矣。故“解”之所疾者,莫如六三也。六三欲以其不正乱人之正,故初与五皆其所疑而咎之。以其疑而咎之也,故特明其“无咎”,曰此与九四刚柔之际也,于义无咎。 
  九二:田获三狐,得黄矢,贞吉。 
  《象》曰:九二“贞吉”,得中道也。 
  九二之所当得者,六五也。近而可取者,初六、六三也。此之谓“三狐”。三狐皆可取,而以得六五为“贞吉”也。此之谓“黄矢”,“黄”,中也;“矢”,直也。直其所当得也,是以六五为“黄矢”;释其所不当得之三狐,而取其所当得之一矢,息争之道也。 
  六三:负且乘,致寇至,贞吝。 
  《象》曰:“负且乘”,亦可丑也;自我致戎,又谁咎也? 
  三于四为“负”,于二为“乘”。乘而不负,若负而不乘,犹可以免于寇。寇之所伐者,负且乘也。夫三苟与四而不与二,则四不伐;与二而不与四,则二不攻。所以致寇者,由兼与也。二与四皆非其配,虽贞于一犹吝也,而况兼与乎?丑之甚也! 
  九四: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 
  《象》曰:“解而拇”,未当位也。 
  “拇”,六三;“朋”九二也。三来附己①,解而不取,则二信之。“未当位”者,明势不可以争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附己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附已”,误。 
  六五:君子维有解,吉;有孚于小人。 
  《象》曰:君子有“解”,小人退也。 
  六五,九二之配也。而近于四,六三欲附于二与四,故疑而疾之。夫以六五之中直,岂与六三争所附者哉?而六三以小人之意,度君子之心,故六五“维有解,吉”。“维有解”者,无所不解之谓也。近则解四,远则解二,是以六三释然而退也。 
  上六: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获之,无不利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公用射隼”,以解悖也。 
  “隼”者,六三也;“墉”者,二阳之间也;“悖”者,争也。二阳之所以争而不已者,以六三之不去也。孰能去之?将使二与四乎?二与四固欲得之,将使初与五乎?则初与五,二阳之配,三之所疑也。夫欲弊所争而解交斗,惟不涉其党者能之,故“高墉”之“隼”,惟上六为能射而获也。隼获争解,二与四无不利者。
  损 卦 (第四十一)
  艮上
  兑下
  “损”:有孚,元吉,无咎。可贞,利有攸往。曷之用?二簋可用享。 
  《彖》曰:“损”,损下益上,其道上行。 
  自阳为阴,谓之“损”;自阴为阳,谓之“益”。“兑”本“乾”也,受“坤”之施而为“兑”,则损下也。“艮”本“坤”也,受乾之施而为“艮”,则益上也。惟“益”亦然,则“损”未尝不“益”,“益”未尝不“损”,然其为名,则取一而已。何也?曰:君子务知远者大者,损下以自益,君子以为自损。自损以益下,君子以为自益也。 
  “损”而有孚,“元吉,无咎”。 
  损下而下信之,必有道矣。孟子曰:“以佚道使民,虽劳不怨;以生道杀民,虽死不怨杀者。”使民知所以损我者,凡以益我也,则信之矣。损者,下之所患也,然且不顾而为之,则其利必有以轻其所患者矣。利不足以轻其所患,益不足以偿其所损,则损且有咎;是故可以无咎者,惟“元吉”也。上之所以损我者,岂徒然哉,盖“吉”之“元”者也,如此而后“无咎”。 
  可贞,利有攸往。“曷之用?二簋可用享”,二簋应有时,损刚益柔有时,损益盈虚,与时偕行。 
  “有孚,元吉无咎”,为上卦言也;“可贞,利有攸往,曷之用?二簋可用享”,为下卦言也。损下益上,其道上行,然而下不可以无贞也,以损之道为上行,而举不可贞则过矣。故“损”有“可贞”之道,九二是也;皆贞而不往则无上,皆往而不贞则无下,故“可贞,利有攸往”。有“往者”,有“贞者”,故曰“曷之用”。“曷之”者,择之也;“二簋”,“兑”之二阳也。“兑”本“乾”也,而六三以身徇上,故自阳而变为阴。初九、九二,意则向之,而身不徇,故自如而不变也。祭祀之设簋也,亦以其意而已,我岂予之?神岂取之哉!君子之益人也,盖亦有无以予之,而人不胜其益者也。然此二阳,皆有应于上者也:初九“遄往”,而九二“征凶”,故曰“二簋应有时”,言虽应,而往有时也。 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泽,“损”,君子以惩忿窒欲。 
  初九:已事遄往,无咎,酌损之。 
  《象》曰:“巳事遄往”,尚合志也。 
  《彖》曰:“损益盈虚,与时偕行。”则损、益视盈、虚以为节者也。初九阳之未损,则方盈也;六四阴之未益,则犹虚也。下方盈而上犹虚,则其往也不可后矣,故我虽有事,当且已之而遄往也。其往也自我,则损之多少我得酌之。若盘桓不进,迫于上之势而后往,则虽欲酌之,不可得矣,其损必多。故势不可以不损者,惟“遄往”,可以“无咎”。 
  九二:利贞,征凶。弗损,益之。 
  《象》曰:“九二利贞”,中以为志也。 
  初九已损矣,六四已益矣,则九二之于六五,不可复往,故“利贞,征凶”。其迹不往,其心往也,故“弗损,益之”。言九二以无损于己者益六五也。“兑”之三爻,未有不以益上为志者,初九迹与心合,故曰“尚合志也”;九二则其心向之而已,故曰“中以为志也”。夫以损己者益人,则其益止于所损,以无损于己者益人,则其益无方。故“损”之六三,益之六四,皆以损己者益人;而“损”之九二,益之九五,皆以无损于己者益之①。以其无损于己,故受其益者,皆获“十朋之龟”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益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益人”,亦通。 
  六三:三人行,则损一人;一人行,则得其友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一人行”,三则疑也。 
  “兑”之三爻皆以益上为志,故曰“三人行”;卒之损己以益上者,六三而已;故曰“损一人”、且曰“一人行”也。“友”,九二也。六三以身徇上,使九二得以不征,此九二之所深德也,故曰“一人行,则得其友”。以心言之,则三人皆行;以迹言之,则一人而已。君子之事上也,心同而迹异,故上不疑;苟三人皆行,则上且以我为有求而来,进退之义轻矣。 
  六四:损其疾,使遄有喜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损其疾”,亦可喜也。 
  “遄”者,初九也。下之所损者有限,而上之求益者无已,此下之所病也。我去是病,则夫“遄者”喜我矣。自初言之,“已事遄往”,则四之求我也寡,故“酌损之”;自四言之,“损其疾”,则初之从我也易,故“遄有喜”。 
  六五:或益之,十朋之龟;弗克违,元吉。 
  《象》曰:六五“元吉”,自上祐也。 
  六五者,受益之主,而非受益之地也。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,不求益者也。 不求益而物自益之,故曰“或”。“或”者,我不知其所从来之辞也。“十朋之龟”,则九二弗损之益也;龟之益人也,岂有以予人,而人亦岂有所取之?我亦效其智而已。六五之于九二,无求也,“自上祐之”。而二自效其智,虽欲避之而不可,以其不可避,知其非求也,故“元吉”。 
  上九:弗损,益之,无咎,贞吉,利有攸往。得臣,无家。 
  《象》曰:“弗损益之”,大得志也。 
  上九者,受益之地,不可以有损。而六三之德不可以无报也,故以无损于己者益之,则大得其志矣。六三忘家而徇我,我受其莫大之益,苟安居而无所往,则是以其益厚己而已。故“利有攸往”,然后有以受之而无愧也。 
  益 卦 (第四十二)
  巽上
  震下
  益: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。 
  《彖》曰:“益”,损上益下,民说无疆。自上下下,其道大光。“利有攸往”,中正有庆。“利涉大川”木道乃行。 
  六四自损以益下,“巽”之致用,未有如“益”者也,故曰“木道乃行”。涉川者,用木之道也。 
  “益”,动而“巽”,日进无疆。天施地生,其益无方。 
  “天施”,“乾”为“巽”也;“地生”,“坤”为“震”也。 
  凡“益”之道,与时偕行。 
  君子之视民,与己一也。“益”者要有所损尔,故“时”然后行。 
  《象》曰:风雷,“益”。君子以见善则迁,有过则改。 
  “惩忿窒欲”,则上之为损也少;改过迁善,则下之蒙益也多矣。 
  初九:利用为大作,元吉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元吉无咎”,下不厚事也。 
  “益”之下、“损”之上也,故知“损”,则知“益”矣。逆而观之,“益”之初九,则“损”之上九也,自初己上,无不然者。惟其上下、内外不同,故其迹不能无少异。若所以尽初之情、处事之宜,则“损”、“益”一也。“损”之上九,“益”之初九,皆正受益者也,彼之所以自损而专以益我者,岂以利我哉?将以厚责我也。我必有以塞之,故上九“利有攸往”,而初九“利用为大作”。上之有为也,其势易有功,则其利倍;有罪则其责薄,故“损”之上九仅能“无咎”而已,正且吉矣。下之有为也,其势难有功,则利归于上,有罪则先受其责,故“益”之初九至于“元吉”,然后“无咎”。何则?其所居者,非厚事之地也。 
  六二:或益之,十朋之龟。弗克违,永贞吉。王用享于帝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或益之”,自外来也。 
  “益”之六二,则“损”之六五也。六五所获之“龟”,则九二“弗损”之“益”也;六二所获之“龟”,则九五“惠心”之“益”也。是受益者臣也,则以“永贞”于五为“吉”;王也,则以“享”帝为“吉”,皆受益而不忘报者也。 
  六三:益之,用凶事,无咎。有孚中行,告公用圭。 
  《象》曰:益“用凶事”,固有之也。 
  “益”之六三,则“损”之六四也。“或益之”者,人益我也;“益之”者,我益人也。六四之于初九,“损其疾”以益之;六三之于上九,“用凶事”以益之,其实一也。君子之遇凶也,恶衣粝食、致觳以自贬,上九虽吾应,然使其自损以益我,彼所不乐也。故六三致觳以自贬,然后能“固”而“有之”。彼以我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,则信我而来矣,故曰“有孚中行”。“益”以六二为王①,则初与三皆得为公,告者有以语之:“益之”也。《礼》之用圭也,卒事则反之,故圭非所以为贿,所以致信也。上九之益六三,以信而已,非有以予之;而六三亦享其信而无所取也,则上九乐益之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六二为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六二为主”,误。 
  六四:中行,告公从,利用为依迁国。 
  《象》曰:“告公从”,以益志也。 
  “益”之六四,则“损”之六三也,皆以身为“益”者也。六四“中行”而益初九,岂特如上九用圭而已哉!非徒告之,乃以身从之。夫能损身以徇人者,此以“益”为志也。初九本阴也,六四本阳也,而相易也;故初九为“迁国”也,六四自损而初受其益,初九之迁,六四资之,故初九“利用”,依我而迁也。 
  九五:有孚惠心,勿问元吉。有孚,惠我德。 
  “益”之九五,则“损”之九二也。“惠”之以“心”,则惠而不费,九二益之以“弗损”之“益”,而九五惠之以不费之“惠”,其实一也。夫不费之惠,其有择哉?故“勿问元吉”。我惟信二也,故二信我;我惟德二也,故二德我。“有孚,惠我德”,“永贞”之报也。 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惠心”,勿问之矣;“惠我德”,大得志也。 
  “大得”六二之“志”也。 
  上九:莫益之,或击之,立心勿恒,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莫益之”,偏辞也;“或击之”,自外来也。 
  “益”之上九,则“损”之初九也。二者皆不乐为益者也,故“损其疾”、“用凶事”而后能致之。初九在下,势不得已,故“已事遄往”;而上九则益不益在我者也,且损上益下,君子之所乐,而小人之所戚也,故至于上九,特以“莫益”、“勿恒”之“凶”戒之。“莫益之”者,非无以益,我固曰“莫益之”;“勿恒”者,非不可恒,我固曰“勿恒”。“莫”与“勿”者,我之偏见不广之辞也,众莫不益下所谓“恒”也,我特立是心,而“勿恒”之“凶”其宜矣。上者独高之位,下之所疾也,而莫吾敢击者,畏吾与也;莫益则无与矣。孔子曰:“无交而求,则民不与。莫之与,则伤之者至矣。”故“或击之”。上九之致“击”,如六二之致“益”,徒有是心,而物自有以应之, 故皆曰“或”。“或”者,物自外来而吾不知也。 
  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五
  夬 卦 (第四十三)
  兑上
  乾下
  “夬”:扬于王庭,孚号有厉;告自邑,不利即戎;利有攸往。 
  《彖》曰:“夬”,决也,刚决柔也。健而说,决而和。“扬于王庭”,柔乘五刚也;“孚号有厉”,其危乃光也。 
  五阳而一阴,阴至寡弱而皆乘于决者,以其得所附也。上六之所乘者,九五之刚,所谓“王”也。欲决上六,必暴扬之于王之庭,此其势有不便者,故五阳虽相信而不忘警,以为有危道焉。“号”者,所以警也。在强而知危,所以“光”也。 
  “告自邑,不利即戎”,所尚乃穷也。 
  “邑”者,民之所在也。与小人处,必先附其民;彼无民,将无与立。“戎”,上六也。五阳之强,足以即之有余,然而不即也,此所以不穷也。自以为不足,虽弱有余;自以为足,虽强有所止矣。故其“所尚”,乃所以“穷”也。 
  “利有攸往”,刚长乃终也。 
  阳盈则忧溢,溢则忧覆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往则有所施用,所以求不盈也。 
  《象》曰:泽上於天,“夬”;君子以施禄及下,居德则忌。 
  君子之于禄、利,欲其在人;德、业,欲其在己。孔子曰:“脩辞立其诚,”所以居业也。“泽上于天”,其势不居,故君子以“施禄”,不以“居德”。 
  初九:壮于前趾,往不胜,为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不胜”而“往”,咎也。 
  “大壮”之长,则为“夬”,故“夬”之初九,与《大壮》之初九无异也。“大壮”之初九曰:“壮于趾。”而“夬”之初九曰:“壮于前趾。”二者皆有羊之象,见于其所施壮之爻,是以知其无异也。曰:前者通“大壮”之辞也,必通“大壮”而为辞者,明其所“壮”同而所遇异也。“大壮”之初九施“壮”于“震”,“震”吾朋也,触而遇其朋,是以决藩而遂之,因以为用。“夬”之初九施“壮”于“兑”,“兑”非吾朋也,苟不能胜,则往见牵矣,岂复决藩而遂我哉!君子之动,见胜而后往,故胜在往前;不能必胜而往,宜其“为咎”也。 
  九二:惕号,莫夜;有戎,勿恤。 
  《象》曰:“有戎勿恤”,得中道也。 
  “戎”,上六也。“惕号,莫夜”,警也。“有戎,勿恤”,静也。能静而不忘警,能警而不用,“得中道”矣。与“大壮”九二“贞吉”同,故皆称其“得中”。 
  九三:壮于九页 ,有凶;君子夬夬独行,遇雨若濡,有愠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夬夬”,终无咎也。 
  初九为趾①,故九三为九页 。与小人处而“壮”见于面颜,有凶之道矣。《易》凡称其尤者,申言之,“乾乾”、“谦谦”、“蹇蹇”之类是也。九三之所以见“壮”于面颜者,避私其配之嫌也。故告之以不然,曰:九三之君子,以阳居阳,“夬”之尤者也,何嫌于私其配也哉!苟舍其朋而独行以答其配,使上六之阴和洽而为雨,以至于“濡”,虽有不知我心而“愠”者,然终必无咎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初九为趾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上六为臀”,误。 
  九四:臀无肤,其行次且;牵羊悔亡,闻言不信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其行次且”,位不当也;“闻言不信”,无不明也。 
  上六,九四之所谓臀也①。“困”之六三“据于蒺藜”,故初六之“臀困于株木”。“夬”之上六见“夬”,故九四之“臀无肤”,皆谓其同体之末者为“臀”也。与众阳处而同体者见“夬”,故“其行次且”而不安也。“羊”者,初九也;初九之触,则我之悔也;而能牵之,故“悔亡”。虽能悔亡而聪不明矣,孰与“大壮”?九四既悔亡而得壮輹哉!夫君子惟能释怨而收士,故为之聪、明者众,“大壮”之九四是也;今初九触我,我牵而縻之莫肯释,则惧者众矣。虽其左右前后将无不可疑,故“闻言”不信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上六,九四之所谓臀也:原作“九四,上六之所臀”也,据《苏氏易传》改。 
  九五:苋陆夬夬,中行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中行无咎”,中未光也。 
  上六之不足“夬”,如“苋陆”也①。九五以阳居阳,“夬”之尤者也,于所不足“夬”,用“夬”之尤,虽中而未光,故“中行无咎”。“中行”者,反与四阳处而释上六也。此与上六为同体者,与九四均尔;然不至于“次且”者,以其刚之全也。刚之全者,则不戚其同体之伤矣,故九四之《象》以为“位不当也”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如苋陆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苋如陆”,误。 
  上六:无号,终有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无号”之“凶”,终不可长也。 
  “无号”者,不警也。阳不吾警,则吾或有以乘之矣,然终亦必凶。 
  姤  卦 (第四十四)
  乾上
  巽下
  “姤”,女壮,勿用取女。 
  《彖》曰:“姤”,遇也,柔遇刚也。“勿用取女”,不可与长也。 
  “姤”者,所遇而合,无适意之谓也。故其女“不可与长”。 
  天地相遇,品物咸章也。 
  “姤”者,“乾”之末,“坤”之始也,故曰“天地相遇”。以四时言之,则建午之月,“品物咸章”之际也。《易》曰:“万物相见乎‘离’。” 
  刚遇中正,天下大行也。姤之时义大矣哉! 
  “刚”者,二也;“中正”者,五也。阴之长,自九二之亡而后为“遯”,始无臣也;自九五之亡而后为“剥”,始无君也。“姤”之世,上有君、下有臣,君子之欲有为,无所不可。故曰:“刚遇中正,天下大行也。” 
  象曰:天下有风,“姤”;后以施命诰四方。 
  初六:系于金柅,贞吉;有攸往,见凶。羸豕孚蹢躅。 
  《象》曰:“系于金柅”,柔道牵也。 
  刚而能止物者,谓之“金柅”,九二是也。初六之势,足以兼获五阳,然其始遇而合者,九二也。既合于二,若舍而之他①,则终身无所容矣,故以系二而贞为吉。有所往见为凶,初六者,“羸豕”也。虽“羸”而不可信者,以权在焉,以其“羸”而信之,则“蹢躅”而不可制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既合于二,若舍而之他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既合不贞,又舍而之他”,误。 
  九二:包有鱼,无咎;不利宾。 
  《象》曰:“包有鱼”,义不及宾也。 
  “鱼”者,初六也;“包”者,鱼之所不能脱也;“宾”者,九四也。“姤”者,主求民之时,非民求主之时也,故近而先者得之,远而后者不得也。不论其应与否也,嫌其若有咎,故曰“无咎”。 
  九三:臀无肤,其行次且,厉;无大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其行次且”,行未牵也。 
  以“姤”之初六为“夬”之上六,则“姤”之九三,“夬”之九四也,故其《象》同。九三之所谓臀者,初六;初六剥阳而进者也,处众阳之间而同体者,有剥阳之阴,宜其“次且”而不安也。“夬”之九四下牵初九之羊,故有“聪不明”之咎。而九三无是也,故虽危无孔大咎,而《象》曰“行未牵也”。 
  九四:包无鱼,起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无鱼”之“凶”,远民也。 
  既已失民,起而争之则“凶”。 
  九五:以杞包瓜,含章,有陨自天。 
  《象》曰:九五“含章”,中正也;“有陨自天”,志不舍命也。 
  “金柅”也,“包”也,“杞”也,皆九二也;“豕”也,“鱼”也,“瓜”也,皆初六也。“杞”,枸杞也,木之至痺者也。“包瓜”者,笼而有之也。瓜之为物,得所附而后止;不得所附,则攀援而求,无所不至。幸而遇乔木,则虽欲抑之不可得矣,故授之以杞,则杞能笼而有之。杞之所至,瓜之所及也。九五者,“姤”之主也;知初六之势将至于剥尽而后止,故授之以九二。九二之所至,初六之所及也。“姤”者,阴长之卦;而九五以至阳而胜之,故曰“含章”。凡阴中之阳为“章”,阴长而消阳,天之命也;有以胜之,人之志也。君子不以命废志,故九五之志坚,则必有自天而陨者,言人之至者,天不能胜也。 
  上九:姤其角,吝;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姤其角”,上穷吝也。 
  刚之上穷者,“角”也。“姤其角”,以是为“姤”也。以角为“姤”,物之所不乐遇也;小人虽不能合,而君子亦无自入焉。故“吝,无咎”。
  萃  卦 (第四十五)
  兑上
  坤下
  “萃”:亨。王假有庙,利见大人,亨,利贞。用大牲,吉。利有攸往。 
  《彖》曰:“萃”,聚也;顺以说,刚中而应,故聚也。“王假有庙”,致孝享也。“利见大人,亨”,聚以正也。 
  《易》曰: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”有“聚”,必有党;有党,必有争。故“萃”者,争之大也。盍取其爻而观之,五能“萃”二,四能“萃”初,近四而无应,则四能“萃”三;近五而无应,则五能“萃”上。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!且天下亦未有“萃”于一者也,大人者,惟能因其所“萃”而即以付之,故物有不“萃”于我,而天下之能“萃”物者,非我莫能容之,其为“萃”也大矣。“顺以说,刚中而应”者,二与五而已;而足以为“萃”乎?曰:足矣,有余矣!从我者纳之,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,此大人也!故“萃”有二“亨”,“萃”未有不亨者,而其未见大人也,则亨而不正;不正者,争非其有之谓也。故曰:“利见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”大人者,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。“王”至于有“庙”,而尽其“孝享”,非安且暇不能。物见其安且暇,安得不聚而归之?此“聚之正”也。 
  “用大牲,吉,利有攸往”,顺天命也。 
  《易》之言荐、盥、禴、享,非正言也,皆有寄焉。“用大牲”者,犹曰用大利禄云尔。《易》曰:“何以聚人?曰财。” 所聚者大,则所用者不可小矣。天之命我为是物主①,非以厚我也,坐而享之则过矣。故“利有攸往,顺天命也”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天之命我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天之命者”,误。 
  观其所聚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。 
  不期而聚者,必其至情也。 
  《象》曰:泽上于地,“萃”;君子以除戎器、戒不虞。 
  王弼曰:“聚而无防,则众生心。” 
  初六:有孚不终,乃乱乃萃。若号,一握为笑,勿恤;往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乃乱乃萃”,其志乱也。 
  初六之所应者,九四也;九四有信之者而“不终”,六三是也。始以无应而“萃”于四,终以四之有应,咨嗟而去之,故其《象》曰:“萃如,嗟如。”此志乱而苟聚者也。“若号,一握为笑”者,“号”且“笑”也,“一握”者,其声也,“号”、“笑”杂也。君子之于祸、福审矣,故笑则不号,号则不笑;先否而后通,则先号而后笑,未有号笑杂者也。此其志已乱焉,能为我寇哉!故“勿恤,往无咎”。 
  六二:引吉,无咎;孚乃利用禴。 
  《象》曰:“引吉无咎”,中未变也。 
  阴之从阳,以难进为吉。六二得位而安其中,不急于变,志以从上者也,故九五引之而后从。引之而后从,则其聚也固;是以吉而无复有咎。“禴”者,礼之薄者也,故用于既信之后。上以利禄聚之下,岂以利禄报之哉!故上“用大牲”而下用“禴”,以为有重于此者矣。 
  六三:萃如,嗟如;无攸利,往无咎,小吝。 
  《象》曰:“往无咎”,上巽也。 
  六三之“萃”于四,四与我、与初皆不利也,去而之上,上亦无应; “巽”而纳我者也,故虽“小吝”而“无咎”。 
  九四:大吉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大吉无咎”,位不当也。 
 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,五之所忌也;非“大吉”,则有咎矣。 
  九五:萃有位,无咎;匪孚,元永贞,悔亡。 
  《象》曰:“萃有位”,志未光也。 
  九五“萃”之主也,“萃”有四阴,而九四分其二;以位为心者,未有能容此者也,故曰:“萃有位,无咎。”挟位以忌四为无咎①,而己志不光矣;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。夫能忘位以任四,则四且为吾用,而二阴者独何往哉!“匪孚”者,非其所孚也;“元”者,始也;“元永贞”者,始既以从之,则终身为之贞也。自六二之外,皆非我之所孚也;非我之所孚,则我不求聚,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,“悔亡”之道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挟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存位”,误。 
  上六:赍咨涕氵夷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赍咨涕氵夷”,未安上也。 
  “未安上者”,不乐在五上也。 
  升  卦 (第四十六)
  坤上
  巽下
  “升”:元亨。用见大人,勿恤;南征吉。 
  《象》曰:柔以时,“升”,“巽”而顺,刚中而应,是以大亨。“用见大人,勿恤”,有庆也。 
  “巽”之为物,非能破坚达强者也。幸而遇“坤”,故能“升”。其升也有时,故曰“柔以时,升”。“坤”既顺之,五又应之,是以“大亨”。大人之于物也,危者安之,易者惧之,下“巽”而上顺,质柔而遇易,志得而轻进,以此见大人所畏者也,故不曰“利”。虽不利,不可不见也。见而知畏,其为利也大矣。利之远者曰“庆”,以其“有庆”,故虽有畏,“勿恤”也。 
  “南征吉”,志行也。 
  《彖》曰:“‘巽’而顺,刚中而应,是以大亨。”而六五为“升阶”,由此观之,非独“巽”之上即“坤”,亦“坤”之下援“巽”也。“巽”之求“坤”,“坤”之求“巽”,皆会于“南”,“南征吉”,二者相求之谓也。 
  《象》曰:地中生木,“升”;君子以顺德,积小以高大。 
  初六:允升,大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允升大吉”,上合志也。 
  所以为“升”者,“巽”也;所以为“巽”者,初也。“升”之制在初,故初六虽阴柔,而其于升也盖诚能之,故曰“允升”。阴升而遇阳,若阳升而遇阴,皆得其所升者也。初六以诚能之资而遇九二,宜其为吉之大者矣。 
  九二:孚,乃利用禴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九二之“孚”,有喜也。 
  九二升而遇九三,盖升而穷者也。虽穷于三,而配于五,穷而之五,五亦无所升;而纳之,故薄礼可以相縻而“无咎”也。 
  九三:升虚邑。 
  《象》曰:“升虚邑”,无所疑也。 
  九三以阳用阳,其升也果矣;六四以阴居阴,其避之也审矣;故曰:“升虚邑,无所疑也。”不言“吉”者,以至强克至弱,其为祸福未可知也,存乎其人而已。 
  六四:王用亨于岐山,吉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王用亨于岐山”,顺事也。 
  上有所适,下升而避之,失于此而偿于彼,虽不争可也,人或能之①。今六四下为三之所升,而上不为五之所纳,此人情必争之际也。然且不争而“虚邑”以待之,非仁人其孰能为此?太王避狄于豳②,而亨于岐;方其去豳也,岂知百姓之相从而不去哉!亦以顺物之势而已,以此获吉,夫何咎之有? 
  【校注】 
  ①   人或能之:《四库》本无此四字,据《苏氏易传》补。 
  ②   太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大王”,亦通。 
  六五:贞吉,升阶。 
  《象》曰:“贞吉升阶”,大得志也。 
  “贞”者,贞于九二也。“巽”之所以能升者,以六五之应也;曰:此升之阶也。“阶”者,有可升之道焉,我惟为阶,故人升之;我不为阶,而人何自升哉!木之生也,克土而后能升;而土以生木为功,未有木生而土不愿者也。故阶而升“巽①”;则六五为“得志”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巽:《苏氏易传》无此“巽”字,亦通。 
  上六:冥升,利于不息之贞。 
  《象》曰:“冥升”在上,消不富也。 
  “冥”者,君子之所息也;“升”至上六,宜息也。然而不息,则消之道也。施于不息之正者则可。孟子曰:“求则得之,舍则失之。”求在我者,此“不息”之正者也;求之有道,得之有命。求在外者,此“不息”之不正者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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